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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出臺 相關企業需繳存風險處置備用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06: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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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7月4日電(記者張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近日公佈,將於8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與勞務人員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人民幣;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根據條例,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主要有三個層面的責任:一是有責任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僱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二是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三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協助勞務人員向國外僱主要求賠償的,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求賠償。

  條例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用於支付其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應當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二)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三)依法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四)因發生突發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者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此外,根據條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同一國家或地區派出的勞務人員數量超過100人的,應當安排隨行管理人員。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向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勞務人員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勞務人員提供財産擔保。

  據了解,目前,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人員已經遍佈世界180多個國家和地區,累計派出各類勞務人員600多萬人。

熱詞: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風險處置備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