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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聘用外國人最高罰十萬 被驅逐者十年禁入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04: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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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聘用外國人最高罰十萬

  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 發現“三非”外國人應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規定,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非法聘用外國人將被處以高額罰款。

  發現“三非”應報告

  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法律中對外國人“非法就業”做出明確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就業: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法律明確指出,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被驅逐者十年內禁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增加“人才引進”簽證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30日審議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其中規定,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樣規定是對入境簽證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在普通簽證中增加規定“人才引進”類別,從而吸引更多海外優秀人才。

  工作類居留最短90天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又訊 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十一屆〕第四十一號公告: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6月26日接受了王立軍辭去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立軍的代表資格終止。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目前實有代表2977人。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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