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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高招“十條禁令” 嚴禁違規錄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21: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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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8日電 (記者 吳晶)2012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即將開始,教育部日前發出通知,重新調整發佈招生錄取工作“十條禁令”。

  禁令包括:一、嚴禁省級招辦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等學校指名投放考生檔案;二、嚴禁省級招辦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三、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等降低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四、嚴禁高等學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挂鉤的任何費用;五、嚴禁高等學校參加各類仲介機構組織且未經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批准的招生現場諮詢活動;六、嚴禁高等學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承諾吸引生源;七、嚴禁高等學校惡性競爭生源或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考生填報志願甚至欺騙考生入學;八、嚴禁高等學校無計劃錄取或超出省級招辦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範圍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九、嚴禁高等學校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仲介機構或中學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十、嚴禁軍事院校未經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對發生違規招生行為的單位或工作人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在錄取工作中確保考生及時了解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高校投檔和錄取分數、徵集志願條件和辦法、信訪及申訴渠道等信息,特別要求加強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藝術和體育類專業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考生資格和錄取結果等信息公開。要求對考生的信訪和申訴要認真受理,及時反饋,增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實效。

  教育部要求各省級招辦、高校要完善考生申訴受理和爭議仲裁辦法,維護好考生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廣大考生和家長一定要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的權威發佈渠道查詢了解招生政策和信息,謹防各種詐騙伎倆;未經省級招辦審核錄取的學生,不能通過入學電子註冊取得學籍。同時,正告不法分子,一切擾亂招生秩序、損害考生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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