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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下屆政府官員獲任命:首現女政務司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5: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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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8日電 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梁振英的提名,國務院2012年6月28日任命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主要官員。

  有關官員簡歷及職責如下:

  任命林鄭月娥(女)為政務司司長

林鄭月娥

  政務司司長職責:

  香港自 2002 年7月1日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後,政務司司長與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各政策局局長,同屬政府最高層的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政務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可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三名司長中最高級的一位。

  政務司司長協助行政長官,督導他所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並在確保政策制訂和實施的協調上擔任重要角色。在涉及多個決策局的事務方面,這個角色尤見重要。政務司司長更主理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中的指定優先處理項目,加強與立法會緊密而有效的工作關係,並擬定政府立法議程的時間表。政務司司長亦執行法例賦予他的法定職能,包括處理上訴以及關於某些公共機構的運作等。

  林鄭月娥簡歷:

  林鄭月娥女士2007年7月1日起至今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局長。在出任發展局局長前,鄭女士一直任職政務主任,服務政府約27年。她在1980年8月加入政務職係,並在2006年9月晉陞為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

  林鄭月娥曾在多個決策局和部門服務,包括由2000年8月至2003年10月出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由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出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由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出任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而在出任發展局局長前,她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

  任命曾俊華為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

  財政司司長職責:

  財政司司長的主要職責,是協助行政長官督導財經、金融、經濟、貿易和就業範疇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此外,財政司司長在金融管理專員的協助下管理外匯基金。財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

  財政司司長亦負責編制政府財政預算案。根據《公共財政條例》,財政司司長負責每年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的收支預算案。財政司司長每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概述政府對可持續經濟發展的理念和政策,提出財政預算建議,並動議通過《撥款條例草案》,使每年預算案中各項開支建議具有法律效力。

  曾俊華簡歷:

  曾俊華在中學階段曾就讀香港喇沙書院和紐約市的史岱文森高中(StuyvesantHighSchool)。完成中學後,他在麻省理工學院攻讀建築學,其後又繼續進修,並先後獲得波士頓州立學院(BostonStateCollege)的雙語教育碩士學位和哈佛大學肯尼迪公共行政學院(KennedySchoolofGovernment)的公共行政碩士學位。

  曾俊華于1982年11月加入香港政府,1987至1991年出任財政司政務助理,1991年至1995年年初出任貿易署助理署長,1995年至1997年6月出任總督私人秘書,1997年7月至1999年2月出任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出任海關關長,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出任規劃地政局局長,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出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2003年8月至2006年1月出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長。並於2005年12月主持在香港舉行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在會議完滿結束後,2006年1月出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2007年7月1日獲委任為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已結婚,並有兩名子女。

  任命袁國強為律政司司長

袁國強

  

  律政司司長職責:

  律政司司長是律政司的首長,職責繁重,既是行政長官、政府、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及機構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

  檢控刑事罪行與否,完全由律政司司長決定,律政司司長在這方面的工作完全獨立,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訴訟中,律政司司長以被告人身分與訟,並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及公眾利益。

  律政司司長有責任維護更廣義的公眾利益,他可申請司法復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也有權介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在審裁研訊中,他代表公眾利益而以律師身分提供法律意見。律政司司長也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在所有為使慈善信託或公眾信託得以執行而進行的訴訟中,律政司司長必須為與訟一方。此外,為一般公眾利益,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作為“法庭之友”(協助法庭解決問題的人),其中最重要的事例是把涉嫌藐視法庭的個案通知法院。

  在眾多其它職能之中,律政司司長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以及撲滅罪行委員會副主席。他亦是政務司司長領導的政策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和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袁國強

  現年48歲。他執業期間專注處理民事訴訟,特別是商業糾紛。主要執業範圍包括合同爭議、公司股東及合夥人糾紛、公司清盤及個人破産訴訟、信託案件、銀行和金融産品訴訟,國際貿易糾紛及國際仲裁案件。

  袁國強執業15年後於2003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自始除繼續處理商貿爭議外,執業範圍擴闊至監管事宜及司法復核,亦曾擔任國際仲裁的仲裁員及商業糾紛的調解員。

  自2006年起,袁國強獲委任為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特委法官,自始每年均有1個月的時間在高等法院以特委法官身份審理不同類別的民事訴訟。

  袁國強曾擔任多項公職,包括:香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非官方委員、香港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香港強積金管理局非執行董事及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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