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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慘案主犯糯康中國受審 不排除死刑可能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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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通報“湄公河慘案”重大進展:該案重大嫌疑主兇,“金三角”特大武裝販毒集團頭目糯康,終於在中國與老撾警方的協力配合下落網,並被正式引渡到中國受審。

  “糯康落網,是中老緬泰四國在安全合作領域的一項重要成果。”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馬呈元教授,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涉外警務係陸晶副教授,都在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予以高度評價。但兩位專家同時提示,目前的聯合武裝執法只是臨時性、階段性的。

  “為了徹底給湄公河流域的中國人‘保平安',還有必要建立一套長效、綜合的多國聯合執法機制。”陸晶説,“其中,設立某種‘特殊執法區'進行聯合執法,是一條可以嘗試的途徑。”

  “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警務合作”

  “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湄公河慘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國有組織犯罪。”陸晶向記者表示,“而抓獲糯康行動,涉及中老緬泰四國,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國際警務執法合作。”

  成功的背後,支撐它的是中國與東盟國家“合作打擊跨國犯罪”的共識。

  “在全球化的今天,販毒、非法移民、海盜、恐怖主義、武器走私、洗錢、國際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等跨國犯罪,正在愈演愈烈。”陸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為此,各主權國都在謀求與別國的合作。中國也簽署了聯合國框架下的《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反腐敗公約》。

  在“湄公河慘案”上,陸晶指出,中老緬泰四國警務執法合作的法律依據同樣充分。

  據她介紹,老撾、緬甸、泰國等都屬於東盟成員國。2004年,我國政府就與東盟成員國政府簽署了《非傳統安全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還與泰國、老撾簽署過雙邊引渡和司法協助條約。

  慘案發生後,據媒體公開報道,湄公河流域的治安形勢急劇惡化,河流航運量銳減90%。沿岸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正常經貿往來“嚴重受挫”。

  “13名中國公民遇害,在中國也引起了強烈憤慨。因為依據國際法和我國《刑法》,當中國公民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無論身在何處,我國都可以行使管轄權。況且當時遇害船上懸挂的是中國國旗,中國依法可以管轄。”陸晶分析道。

  於是去年10月底,中老緬泰四國召開聯合會議,決定建立四國湄公河流域安全執法合作機制。會後,公安部成立了聯合專案組。約半年時間,在由200人組成的專案組與老緬泰三國的通力合作下,糯康集團的二號人物傘康、三號人物依萊先後落網。近日,隨著糯康落網,該武裝販毒集團遭遇摧毀性打擊,集團內部先後已有30余人向老撾軍方投降。

  “糯康的落網,標誌著湄公河流域四國聯合執法機制是卓有成效的。這次湄公河聯合執法不僅展示了中國警察的力量,也開創了中國與周邊國家警務執法合作的新模式,是我國開展國際執法合作的成功實踐。”陸晶這樣評價本案對我國打擊跨國犯罪的重要意義。

  糯康中國受審不排除“死刑”可能

  陸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中國對糯康的審判“將完全依照中國的法律進行”,因此並不排除他被判處死刑的可能。

  “糯康被依法移交之後,依照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接下來要對糯康進行進一步身份核查、訊問和取證工作,同時,我國的法律也會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應有權利。中國警方在完成證據收集之後,會將糯康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相信中國的司法機關會作出客觀、公正的審判。”她説。

  “而糯康的行為涉嫌搶劫、故意殺人及毒品犯罪,根據中國法律規定,這些罪名的最高刑都是死刑。”陸晶進一步指出,“因此,從理論上説,不排除對他適用死刑的可能。”

  兩位專家提示,在糯康被引渡給中國後,我國對本案便有了最高司法管轄權。“糯康的行為還涉嫌販毒,對此,世界各國的懲處都是比較嚴厲的。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對類似案件的判決,判處刑罰時不會因為國籍不同,而‘區別對待'。”陸晶説。

  陸晶認為,即使糯康“死罪可免”,他也只能在中國服完刑期後,才可能離開。

  “從糯康被移交我國起,除非我國允許,比如在調查取證和指控方面需要外國協助,否則別國是無權介入的。”馬呈元也提示。

  設“特殊執法區”保駕護航?

  “從跨國犯罪發展的趨勢看,只靠‘一國之力'越來越難有作為,各國合作共同打擊和防範惡性跨國犯罪,已成首選。”陸晶表示,尤其湄公河流域作為一條重要的經濟生命線,隨著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的日益密切,滋擾該區域的跨國犯罪,想必會更加猖獗。

  為此,不少專家呼喚,四國聯合執法應走向常態化,將目前這種“警務合作”上升到“國際條約”層面。

  “但其中最大的‘障礙',還是主權問題——你怎麼在我的領土上有執法權?這涉及別國是不是允許你這樣做,它的警方是不是願意配合,以及兩國的外交關係和默契程度。”馬呈元提示,目前還沒有一個國際條約,允許一國可以到另外一國常態化地自由追訴犯罪、行使權利。

  而據兩位專家介紹,在目前的警務執法合作機制下,警察執法確實面臨諸多困境。

  “湄公河是一條國際河流,流經各河段的主權‘歸屬清晰',對任何可疑船隻的盤查與登臨檢查,都涉及和相關國家之間的管轄權協調問題。”陸晶指出,雖然四國已經簽署了區域性國際條約,但掣肘因素仍頗多。

  馬呈元舉例説,目前的聯合巡邏,更多停留在中老緬泰聯合執法船的簡單組合。“比如中方巡邏船由中國的港口出發,船行到緬甸,緬甸的警方就上船參與巡邏;到了老撾,老撾警方便上船幫助執法。遇到那些毒梟、海盜在岸上攻擊的話,只能在船上還擊,無法上岸。”

  如何平衡國家主權與打擊跨國犯罪的關係?陸晶認為,沿岸各國在湄公河流域設立某種“特殊執法區”,或是解決之道。

  “在這個‘特區'內,各國警方可以就轄區內的各類跨國犯罪,從預防、偵查、緝捕到審判,開展全方位地密切合作。”陸晶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強調,這個“特區”應該建立在一套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方權利義務明細的合作協議上。

  據悉,目前我國已經與湄公河流域的6個國家,在“打擊毒品犯罪”和“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上,展開了長效、深入地合作。近3年來,與東盟成員國協助,中方緝捕並遣返重大刑事、經濟、毒品犯罪嫌疑人53名。

  “這對打擊包括‘湄公河慘案'在內的其他安全領域犯罪,具有借鑒意義。”陸晶認為,在合作的共識下,未來,中國與東盟國家不妨在進一步拓展合作領域的廣度和深度上努力。

  “其中,像各國在‘執法特區'內的信息情報交流、聯合邊境管控、聯合域外調查取證、跨國追捕與遣返逃犯等,都是可供‘拓展'的合作領域。”陸晶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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