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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公佈8個食藥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0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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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上海5月3日電 (包蹇、康皎)“工業鹽”代替食鹽、假冒“茅臺”、假冒名牌保健藥和偽造處方藥,這些行為損壞名牌産品聲譽,擾亂市場秩序,甚至傷及人命,危害公共安全。3日下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公佈了8個典型案例,並介紹了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情況。

  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陳有志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十萬元,被告人陳有志在2007年至2011年間,利用實體店為經營場所,通過淘寶網站開設多家網店,對外銷售假冒“紐崔萊”等註冊商標的蛋白粉、倍力健和鈣鎂片等商品,銷售金額累計606萬餘元。這是上海高院公佈的8個典型案例中的一個,被告人利用網絡為載體,假冒知名品牌商標進行犯罪活動,這也是近期涉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的新特點。

  上海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公佈的案件包含了3種特殊情況,即網絡直銷、處方藥和知名白酒防偽包裝材料。其中有5例涉及侵犯知識産權,為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兩例為非法經營案,其中一件為用“工業鹽”代替食鹽分裝,並銷售19.76噸。另有一起特殊案件為被告購進非法製造的“茅臺”、“五糧液”包裝盒、防偽標、酒瓶蓋等標識對外銷售。所有案件被告都分別被判銷售假藥罪、銷售偽劣商品罪、非法經營罪、假冒註冊商標罪以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等,分別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到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以一千元至八十萬元罰金不等刑罰。

  上海高院表示,該院將繼續依法從嚴懲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及相關職務犯罪,並且會依照刑法規定對觸犯多種罪行的犯罪行為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同時對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人員絕不姑息。同時加大財産刑的判處力度,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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