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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何時不再“霧裏看花”(熱點熱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0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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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稱僅三成人可享帶薪休假。

  人民圖片

  文武之道,一張一弛。適當的休息,是為了更好地工作。剛剛過去的“五一”假期,人們在享受到輕鬆愉悅的同時,也渴望獲得更多法定休假時間。

  事實上,與法定休假相比,帶薪休假更能讓職工感受到尊重。從1994年出臺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由、人性化的帶薪休假一直是政府的“主打牌”。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再次被強調。

  可是,一項“職場人休閒滿意度”調查顯示,在受訪的職場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帶薪休假;21.8%的受訪者雖然符合條件,但從未享受過帶薪休假。

  五一“黃金周”

  不是一把“折疊扇”

  有一種“糾結”困擾假日:人滿為患的景點、擁堵不堪的公路,一票難求的鐵路。

  “人員流動數量龐大,交通擁擠,旅遊産品短期內供給不足,旅遊景區人滿為患,給旅遊及相關企業經營活動安排帶來較大困難。”這是四年前國家取消“五一”長假的主要原因。

  然而,全國政協委員張近東認為,在這幾年的時間裏,交通設施和商業設施明顯得到改善,制約“五一”長假實施的因素已經消除。“‘十一’、春節黃金周在下半年形成一個消費高峰,若恢復‘五一’長假,可以在上半年形成一個消費高峰,産生至少5000億元的消費力,這將對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認同這種觀念的,還有全國政協委員張希欽,他也建議應該考慮恢復“五一”黃金周。

  支持恢復“五一”黃金周的,還有很多的普通百姓。記者在朝陽區紅廟路口北的隨機調查顯示,100名20歲—50歲的受訪者中,有89位贊成恢復“五一”長假,有7位反對恢復,還有4位表示“無所謂”。

  與政協委員認為“恢復‘五一’長假能拉動內需”不同的是,這些受訪者大多數只是希望“能多休息幾天”。

  “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開始實施時,我的心都激動得‘砰砰’亂跳。整天滿心歡喜地盼望著老闆會對自己説:‘小王,你今年有五天的帶薪休假,你打算什麼時候休啊?’可是,4年都過去了,領導從來沒問過我,我也沒聽説公司裏有其他同事享受過5—15天的帶薪休假,自己主動提出來又怕老闆對自己有看法,怕老闆的當面怒斥,怕被老闆‘炒魷魚’……總而言之,還是恢復‘五一’長假好。”當被問到為何堅持恢復“五一”長假時,在海淀區某公司上班的王文斌對記者如是説。

  當初促成新假日改革方案出臺的全國政協委員蔡繼明堅決反對恢復“五一”長假。這位專門研究假日制度的清華大學教授還曾因“取消十一黃金周”的言論在網上瘋狂被“炮轟”。不過他表示,大多數人並沒有注意到他言論的前半句話:“在落實好帶薪休假的前提下”,而這才是他想要呼籲的重點。

  蔡繼明委員認為,由於居民收入總量一定,集中放長假並不能促進全年消費提升,反而因企業不出效益、政府不提供服務,造成更高的社會成本。“假期制度的修改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老百姓的休假權利不一定非要通過恢復‘五一’長假來實現,相較于法定節假日出行的種種不便,落實帶薪休假更靠譜。”

  “五一”黃金周不是一把“折疊扇”。面對恢復“五一”長假的呼籲,我們應重點考慮損害政策穩定性和持久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而不能被短期利益所迷惑。“民意”贊同恢復“五一”黃金周的原因,不是為了拉動消費,而是要維護自身帶薪休假的權益。

  拒絕“被全勤”

  就要亮明“殺手锏”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休假的時間應根據工齡來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帶薪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帶薪休假15天。

  可是,一項“職場人休閒滿意度”調查顯示,在受訪的職場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帶薪休假;21.8%的受訪者雖然符合條件,但從未享受過帶薪休假。

  南京市基層公務員羅丹5年都沒有休過帶薪假,在採訪中他無奈地説:“帶薪休假就像水中之月鏡中之花,我看得見卻摸不著。”

  羅丹的話道出了很多人的心聲。全國政協委員、上海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胡裏清坦言,在自己的企業,也很少有員工提出要休假,“他們多數甚至都不知道有這個假。”

  “在緊張的工作中,每個人都在為了生活而奔波,很難因為自己的意願而停下工作的腳步。”全國政協委員吳思科認為,“加班是正常的,不加班倒是不正常。”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這是被當下不少企業所推崇的廠訓。在嚴峻的就業壓力下,在殘酷的現實語境裏,原本隸屬於公眾法定權益的帶薪休假,無奈被“選擇性忽視”,或者“根本不予考慮”。

  家住東城區後永康衚同的劉芳現有11年工齡,根據規定,去年已有10年工齡的她可帶薪休假10天。誰都沒有想到,這10天的帶薪年休假,使劉芳喪失了6000元的滿勤獎。原來,她們單位規定全年出滿261天,如滿勤即可得獎金6000元。結果劉芳就因休假的10天沒達到滿勤天數,因而沒得到滿勤獎。

  劉芳説:“當時明白是帶薪休假導致拿不到滿勤獎後,我就下定決心,再也不帶薪休假了。畢竟,老闆如果只拿公司規定來説事,我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跟他講理,估計會被‘炒魷魚’的。”

  劉芳所在公司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代表性,而劉芳所經歷的這件事兒對很多職場員工來説都不陌生。出於對職工帶薪休假這一規定的天然排斥,很多公司、單位、機構都通過各種方式,打壓員工帶薪休假的積極性,讓職工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面前臣服於公司的“一家之言”。

  其實,劉芳面對這種“被全勤”的尷尬境地,不應該選擇一味地忍讓、服從,而應該勇敢地亮明“殺手锏”——法律。

  用法律來保障公民的休息權益,已成為世界性趨勢。比如,德國政府對不休假的個人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以此鼓勵人們休假;芬蘭政府則要求僱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額外津貼。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更是進一步強化了職工休假權。

  帶薪“休息權”

  落實好尚需“時間表”

  “過去休假太集中了,過年過節才休息,這種狀況不能讓員工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調整,而帶薪休假更靈活,更人性化,能夠滿足職工的特殊需求。”全國政協委員林用三認為。

  我國從2008年開始執行職工帶薪休假條例,但相關調查顯示,只有不足三成“上班族”可享受到帶薪休假。

  《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出現“帶薪休假”是在2008年。時隔四年,這四個字再一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在蔡繼明看來,這是一種信號,“2008年政府報告中就寫過一次,今年再次強調,説明政府重視。”

  與往年略微有些不同的是,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上的帶薪休假,在“落實”後面多了一個“好”字,即“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

  帶薪休假作為公民的基本權益之一,怎樣才能被落實好呢?

  “連續三天的‘五一’假期,人們為什麼還感覺假期短呢?我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帶薪休假落實不好。”雲南省德宏州總工會主席孫春蘭説,帶薪休假是每個職工的權益,如果一個人每年帶薪休假十天半個月,相信就不覺得假期少了。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1994年出臺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年假制度。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通過具體規則確保帶薪年休假制度順利推行。然而從近年的實施效果來看,相關政策法規並未得到有效落實,甚至受到一些用人單位的公開抵制。單位領導不重視,工作崗位專業性強且嚴重缺人,《條例》沒有制定責任追究方麵條款,對未休假的補償金因沒有列入財政預算而無法真正落實等一系列尚待求解的問題讓落實好“帶薪休假”困難重重。由於員工和單位“地位不對等”,法定的帶薪假常常成為一紙空文,鮮見有單位因違反這一制度受罰,這更加重了帶薪休假落實的困難程度。

  據蔡繼明委員介紹,近年來,我國工會用“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督促一些企業建立了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同樣,工會系統也可以幫助職工落實好帶薪休假權。

  中華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部長鄒震強調,應將帶薪休假寫入集體合同。“如果發生這方面的糾紛,職工可以有集體訴訟的權利。”

  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則應當幫助勞動者保持申訴途徑的暢通,同時應當更加完善各級工會的職能,使其更好地發揮勞動者權利代言人的功能。

  針對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問題,國家旅遊局相關負責人稱,帶薪休假目前的落實情況還不理想,但將是長期改革方向。

  不管是監管,還是法律保障,在林用三委員看來,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都要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究竟需要多長時間,我們現在並不清楚,但“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一定是今後工作的發力方向,而且,“企業和職工的意識都要慢慢改變”。

  高度重視帶薪休假制度(鏈結)

  【提案人】

  全國政協委員 施傑

  【內容提要】

  根據《公務員法》和《勞動法》制定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公務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提供切實可靠保障的人事部發佈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也已實行。然而,相關的統計數據和實地調研情況表明,該《條例》和《辦法》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對廣大職工而言,帶薪休假目前仍大多數停留在紙上,並沒有落到實處。

  【提案建議】

  建議國家相關部門重視廣大職工的帶薪休假權,要在各種媒體上加大對該權利的宣傳,採取板報、廣播、講座、座談等方式開展宣傳,幫助各企業、機關單位樹立重視帶薪休假的觀念,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各企業、機關也應順勢而為,採取更為科學的崗位分工和協作機制,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響全局,以帶薪休假為常態,未休假補償為例外。各級財政每年要將未能休假的補償金納入預算,對不按照《條例》和《辦法》執行的單位和責任人要制定具體的懲處辦法,以保障廣大職工的該項權利能真正落到實處。對因缺員而導致的不能休假情況,建議實行聘用員工的方式緩解。

熱詞:

  • 帶薪休假
  • 永康衚同
  • 帶薪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