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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修訂相關規則進一步規範增持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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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4月18日電(記者 潘清)上海證券交易所18日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對增持行為進行進一步規範,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據悉,修訂後的《指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原于2008年發佈的同名文件同時廢止。

  這一《指引》用於規範在上證所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下簡稱“相關股東”)增持股份的行為。

  《指引》適用於下列增持股份行為:在一個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但未達到50%的相關股東,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持續滿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相關股東,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且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指引》規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為。

  《指引》規定,相關股東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增持情況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及時發佈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相關股東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後續增持計劃一併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關股東後續增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繼續增持比例、後續增持計劃實施的時間期限、價格區間和投入金額區間等。

  相關股東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增持計劃實施期限不超過12個月,首次增持與後續增持比例合計不超過2%。

  相關股東應當在公告中承諾,在設定的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內不減持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相關股東通過一致行動人進行增持的,應當同時向上證所提交一致行動人的股票賬戶名稱、號碼等基本信息;相關股東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無後續增持計劃的,也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相關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及時發佈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

  在相關股東增持股份過程中,因上市公司進行公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等證券發行,或其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入轉股期等原因,導致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計算基數發生變動的,相關股東最遲應于上市公司刊登相關股份變動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繼續執行本次股份增持計劃,繼續執行的應説明擬繼續增持的數量和比例,並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相關股東應在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及時向上市公司通報增持計劃的實施情況;相關股東在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內,擬提前終止增持計劃的,也應當通知上市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相關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上證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在上市公司發佈相關股東增持計劃實施完畢公告前,相關股東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發佈後,相關股東減持該公司股份的,應自減持前最後一筆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進行。

熱詞:

  • 上證所修訂相關規則進一步規範增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