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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通知集中開展安全生産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3: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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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集中開展安全生産領域

  “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持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和安全生産執法、治理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違規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取得了積極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明顯減少,但非法違規行為仍是造成當前生産安全事故多發頻發、制約安全生産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的突出原因。為深入貫徹落實年初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和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經國務院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國集中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以下簡稱“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紮實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2〕14號)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紮實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依法依規、依據政策,集中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堅決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非法違規行為導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著力構建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二、重點範圍

  在所有行業領域全面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突出以煤礦、非煤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築施工、消防、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業領域為重點,採取更加嚴厲、有效的措施,集中進行打擊和整治。

  三、重點內容

  (一)共性內容。

  1.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超許可範圍從事生産經營建設,以及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産許可證的;

  2.關閉取締後又擅自生産經營建設的,應關未關或關閉不到位的;

  3.停産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産及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的;

  4.瞞報謊報事故,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6.非法用工、無證上崗的;

  7.作業規程不完善,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8.安全生産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9.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11.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12.新材料、新設計、新裝備、新技術未經安全檢測核準投入使用的;

  13.其他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産經營建設行為。

  (二)重點行業領域的內容。

  1.煤礦。被兼併重組煤礦需變更相關證照而未按規定變更擅自組織生産的;以技改名義違法生産,甚至不技改只生産的;未按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組織生産的;私挖濫採、超層越界開採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達標的;9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隸屬的煤礦企業未經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産的;在抽採未達標煤層進行採掘生産的;水害威脅嚴重、煤層易自燃發火礦井防治措施不落實,責令停産整頓仍繼續生産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違法違規建設的;礦井1個月內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調查處理或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産整頓仍組織生産的。

  2.非煤礦山。非法盜採、超層越界開採礦産資源的;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未按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組織生産的;超計劃開採國家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礦種的;地質勘查單位、採掘施工單位在登記註冊的省(區、市)以外地區從事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將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營運車輛駕駛人超速、超載、超員、疲勞駕駛,以及無駕駛證、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符、無從業資格證駕駛運輸車輛的;客運車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的;旅遊包車未取得包車證或持空白包車證的;非客車(船舶)違法載人的;不具備營運資格車輛非法營運的;非法改裝車輛從事運輸的;高速公路違規停車的;未經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經營的。

  4.建築施工。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的;施工單位無相關資質或超越資質範圍承攬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書,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

  5.消防。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生産、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單位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單位建築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擅自關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員沒有持證上崗、不會操作設施設備的。

  6.危險化學品。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項目未經正規設計,以及未通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並已建設、投入生産運行的;未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未進行評估或評估未通過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整改而繼續生産、經營的。

  7.煙花爆竹。“一證多廠”、轉包分包及多股東各自組織生産經營活動的;違法生産經營禮花彈或違規使用氯酸鉀的;違規跨省(區、市)運輸黑火藥、引火線,以及將煙花爆竹産品與黑火藥、引火線混裝運輸的。

  8.民用爆炸物品。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從事生産、儲存、運輸、經營、建設的。

  9.冶金。違法違規在煤氣區域進行作業的;違法違規在有限空間進行作業的;違法違規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作業的;違法違規進行高溫熔融金屬作業的。

  四、方法步驟

  堅持屬地為主與行業督導相結合,企業自查自糾與政府督查相結合,全面排查與重點整治相結合,監督檢查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從2012年4月中旬開始,到9月底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糾階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實施方案,于4月25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要迅速動員部署,督促企業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及時治理糾正非法違規行為,消除安全隱患,並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上報當地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礎上對近兩年因非法違規行為被處罰處理過的企業進行重點排查,並將排查出的問題逐一登記,建檔立案,督促整改。

  (二)聯合執法、集中整治階段(6月-7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各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始終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切實做到“四個一律”,即對非法生産經營建設和經停産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産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非法生産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産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要注重源頭治理,深挖嚴打非法違法行為背後的“保護傘”,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全面檢查、重點抽查階段(8月)。

  各地區要通過採取交叉檢查、跟蹤檢查等方式,對基層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堵塞漏洞,推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本行業領域特點,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和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抽查,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加強督促指導,推動本行業領域“打非治違”工作取得實效。

  (四)督查總結、鞏固提高階段(9月)。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情況進行總結匯總,于9月20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安委會將組織督查組對重點地區進行督查檢查,並召開專題會議,總結交流“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做法和經驗,對相關工作進一步作出部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政府負責同志&&,統一組織領導本地區“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領域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對企業作出責令停止生産經營建設、吊銷有關證照等行政處罰決定後,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告相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確保執法到位。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到整改方案、責任、時限、措施和資金“五落實”,全面提高企業依法依規生産經營水平。

  (二)搞好宣傳動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安全生産月”和“安全生産萬里行”活動,採取製作專題節目、印發宣傳資料、開展講座論壇、以案説法等多種形式,對“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進行廣泛的宣傳報道。要引導廣大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支持“打非治違”工作,主動舉報非法違規行為,切實增強安全自律意識。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對嚴重非法違規行為導致的事故及時公開曝光。

  (三)依法依規開展工作。“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既要嚴厲打擊、嚴肅糾正非法違規行為,達到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講方法、講政策,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將查處非法違規行為與統籌解決相關善後問題結合起來,穩妥處理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具體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切實落實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的責任,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特別是對專項行動集中整治階段之後仍存在非法生産經營建設的地區,要嚴格按有關規定上限追究責任。要嚴格事故查處,認真執行事故查處掛牌和跟蹤督辦制度,對非法違規行為造成事故的企業,以及謊報瞞報事故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四)切實做到統籌兼顧。要將集中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相結合,與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相結合,與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相結合,全面加強安全生産各項重點工作,切實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動“安全生産年”活動紮實深入開展。要強化法規制度落實,嚴把安全生産“準入關”,切實加強新建項目的審核審批。要堅持標本兼治,緊緊抓住各地區、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特別是反復發生、長期未能根治的頑症痼疾,及時研究採取有效措施,強化治本之策,構建安全生産長效機制。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4月16日

熱詞:

  • 專項行動
  • 打非治違
  • 安全生産月
  • 綜合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