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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新法 評估師作假或終身禁業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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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陳麗平 資産評估法是規範資産評估行為,保護資産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今年2月底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起草並提請審議的資産評估法草案。

  草案設專章規定了法律責任,將資産評估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類,責任主體不僅有註冊評估師、評估機構,還有委託人、行業管理部門及自律組織等。分組審議中,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進一步完善草案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應單獨規定自律組織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了資産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資産評估自律組織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南振中委員提出,由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資産評估行業自律組織屬於社會團體,其工作人員雖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但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據本法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也難以依法給予處分。

  “這是一個法律困境。”南振中委員建議,草案應從資産評估行業自律組織的實際出發,對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作出相應規定。

  處罰過程中應當重個人輕機構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樊蕓從事資産評估、房地産評估和土地評估工作。

  “草案中有關評估機構、資産評估師法律責任的規定,特別是資産評估機構法律責任的規定設定過嚴,處罰過重,可能會影響評估行業的發展。”樊蕓代表建議,應根據危害程度,增加不同梯次的處罰種類。

  樊蕓代表的主要依據有兩點

  一是評估報告與審計報告等相關的會計報告不同,評估報告的評估值與市場交易價值存在差異是正常的。評估報告的評估價值是僅供參與經濟行為的各方做參考的,經濟行為的決策是由相關當事人自主作出的,所以經濟行為的後果理應由相關的當事人來承擔。

  二是為了有利於規範行業的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在處罰的過程中要重個人、輕機構,區分兩者之間承擔法律責任的過錯程度,否則就會殃及機構當中的其他無辜的評估師。對於出具虛假報告的應當由評估師承擔主要責任;在註冊準入管理方面弄虛作假的,則由評估機構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樊蕓代表建議,在草案中設立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不同的處罰方式。

  對簽署虛假報告者應終身禁入

  草案規定,註冊評估師在執業中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省級以上資産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暫停執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朱永新委員建議,在上述規定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後加上“並終身禁止進入評估行業”。

  “在法律責任中,應當有禁業的規定,就是禁止從業。”鄭功成委員也認為,在評估中弄虛作假的,應該終身禁業,不能讓他們再從事這個行業,或者根據違法違規情節禁業三年或五年,這比罰款更有效,更有威懾力。

  應加大處罰力度增加處罰類別

  “從目前情況看,對評估業由於行業監管不夠、法律責任不清、評估標準不統一等,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情況時有發生。”何曄暉委員因此建議,在草案法律責任中,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明確處罰責任,增加處罰的類別。

  范徐麗泰委員説,草案規定評估師在評估工作中所得到的一些秘密資料,應予保密。保密是應該的,但是還要有一個要求,就是不能把這些資料用於其他用途。因為評估師掌握這些資料後,不管是利用資料去獲取利益還是不獲取利益,例如用資料去中傷其他機構、法人或個人,都應該負刑事責任。

  “未經註冊、登記的評估師和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是一個商業欺騙行為。”范徐麗泰委員説,草案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對此可以罰款或者是追究刑事責任。對這一行為,不能規定罰款了事,必須是刑事責任,罰款不足以懲罰詐騙行為。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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