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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 不可“褻瀆”立法意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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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日前公開徵求意見,草案中規定的“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引發質疑。有人稱之為赤裸裸的鼓勵網絡盜版行為,損害創作者權益。(4月5日《北京日報》)

    一部實行多年的法律,有與時俱進的修法必要,但作為一關係知識産權保護和著作權人權益的“修法”,理論上應越修訂越嚴密、越有利於保護權益人才對。著作權法規定的對音樂作品的産權保護長達50年(非經授權50年內他人不得使用),且沒有一個“向有關組織交費就代為許可”的規定,這種保護理念不僅獲得了廣大權益人認同也與國際知識産權保護規範“基本一致”(歐盟在去年甚至將歌手和音樂家的版權保護期從50年拓展到70年)。而現今擬修訂的新“標準”,卻規定産權保護期為“3個月”(3月後只要向相關組織交費就是合法),且未經本人許可就可以使用。這樣的明顯“越管越松”的修法,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按道理説,修法者應基於公平公正考量修法,至少不能讓人感覺一個原本應加強保護的對象反而因修法而弱勢,而原本應“打擊”的對象、行為,反而因修法受到縱容、姑息,這樣的“標準”修訂很難讓人認可。正像之前國內修訂“乳品標準”一樣,並不排除是被一些利益者“綁架”的結果。一個據稱“倒退”30年的乳品標準,蛋白質含量明顯下降、菌落總量可以提高,當然有利於眾多生産企業和廠家;而一個著作權法的“修訂”,設置一個“三個月”的短暫保護期,也只會對翻唱、盜版者有利。

    這並不是什麼猜測。在一個基本上“3月後”就可以任意使用音樂作品的規定之下,大量的“不勞而獲”者肯定會通過交費行為實現“使用”目的,尤其是將大量非會員也納入“被許可對象”的情況下,不難想象相關保護組織會獲得多大的收益。然而,世界上任何事物有兩面性,可以輕鬆獲得他人的翻唱權,原創動力必然喪失,所謂的擴大傳播也不過是“盜版的肆虐”,是對整體音樂原創市場的顛覆和摧毀,也是對廣大著作權人創作熱情的極大打擊。

    被人“綁架”的乳品標準,所導致的惡劣後果,已經讓整個行業深陷信任危機,國外品牌在國內攻城略地,消費者寧買國外“貴的”而對國內品牌“避之不及”,正是因為一個不當的低標準的“假保護”所致。前車之鑒,對於音樂著作權保護而言,可以此為戒。即使公眾不會從保護民族音樂發展的宏大角度考量,就一個“修法”後實實在在受到影響的每位音樂創作人而言,估計也會有像最流行的“我可以説髒話嗎”的衝動。

熱詞:

  • 著作權
  • 修改
  • 褻瀆
  • 立法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