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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餐飲不得使用亞硝酸鹽 不得收運廢棄油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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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昨天公佈《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對食品添加劑、廢棄油脂、設置食品攤點等敏感的食品安全問題給出了詳細規範。

  根據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收運和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禁止將餐廚廢棄油脂直接排放到城鎮污水管道,從源頭防控“地溝油”;居民區、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可劃定臨時區域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危害公眾身體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由食品經營者直接銷毀,不再由生産者進行召回。被吊銷食品相關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企業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此外,本市還將對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食品添加劑要建銷售臺賬

  草案要求生産經營者應當對國家公佈的食品中可能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建立銷售臺賬,應在規定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和保質期內使用食品添加劑,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

  對亞硝酸鹽、硝酸鹽等可能因濫用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的食品添加劑、調味料的購買、存放和使用,草案均加以規制。

  從事餐飲服務業、現場加工制售食品的單位或個人、食品加工作坊、個體工商戶、民俗旅遊戶,不得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硝酸鹽等可能因濫用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的食品添加劑、調味料。

  廢油禁止排入污水管道

  草案要求本市實行餐廚廢棄油脂登記排放制度和資源化管理,餐飲服務單位應設置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設施。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和處置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配置符合技術標準的運輸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收運和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禁止將餐廚廢棄油脂直接排入城鎮污水管道。

  同時,本市銷售的食用油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禁止以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以及以此類食用油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人員密集處可設臨時食品攤

  草案將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設置了專門章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給予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合理存在、適度發展的市場空間。鼓勵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進入集中區域從事食品生産加工活動。

  同時,結合實際規劃,各區縣可在居民區、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劃定臨時區域(點位)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並向社會公佈。劃定的臨時區域和固定時段不得形成食品攤販集中交易區,不得在食品市場周邊劃定臨時區域(點位)。禁止在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範圍內經營。攤點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製作和售貨的亭、棚、車、臺,具有防雨、防曬、防塵、防蠅、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攤販生産經營的食品品種目錄由城管部門編制。

  網店不得銷售散裝食品

  無店舖食品經營者應向社會公示其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身份信息、食品流通許可範圍和其他食品相關信息,配備專職食品銷售服務人員,對其向消費者遞送的食品安全負責;銷售食品所需倉庫、運輸工具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應當在銷售前告知消費者食品標簽的標示內容,不得銷售散裝食品。

  以互聯網形式從事無店舖食品經營的,應持有“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並進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

  散裝食品、保健食品應分別設立專區或專櫃銷售;鼓勵設立食品臨近保質期專營區域。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設置隔離設施和取用工具。

  配方奶粉被重點監管

  草案提出本市建立統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對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歸集、公佈追溯信息。嬰幼兒配方乳粉、畜禽産品、水産品等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記載並通過追溯信息平臺報送與食品有關的養殖、飼料、用藥、防疫、加工、運輸、銷售等信息。

  本市還將建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統,統一歸集、公佈食品生産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等信用記錄供社會查詢。對於被吊銷食品相關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食品行業或者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情況應現場公示,將相關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名稱、違法事項和限期整改時間等內容,張貼在生産經營場所明顯位置。

  食品牌照共分21種

  草案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並在國內率先提出實行食品生産經營從業培訓考核制度,在全市推行統一的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培訓考核。

  針對本市特大型消費城市的特點,借鑒香港等地按行業類別發放食品牌照的經驗,按照21種具體業態類別實施食品生産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和保健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其中,食品生産許可的業態包括食品生産加工廠、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食品流通許可的業態包括商場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雜店、便利店、食品貿易商、無店舖食品經營;餐飲服務許可的業態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烘焙食品店、飲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送餐服務經營、農村民俗旅遊戶、夜市餐飲服務經營;保健食品許可的業態包括保健食品生産、保健食品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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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餐飲不得使用亞硝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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