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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等今日起施行 禁止侮辱體罰被拘留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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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日電 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嚴禁事業單位用財政撥款對外投資、私自儲存危化品最高可罰100萬、出租車拒載最高可罰200元……一批法規、規章今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作為中國首部規範拘留所管理的行政法規《拘留所條例》,因其強化了對被拘留人的權益保障而備受關注。

  首部拘留所管理行政法規施行 禁止侮辱體罰被拘留人

  《拘留所條例》今日起施行。這是中國首次由國務院針對拘留所設置、管理制定的規範條例。該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局長趙春光表示,《拘留所條例》對於做好被拘留人員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政處罰得到有效實施,保障拘留所的管理安全、文明,保障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制度。該條例將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原則。有評論指出,無論從內容到形式,《拘留所條例》所體現的法治進步是顯而易見的。

  就內容而言,條例強化了對被拘留人的權益保障,規定:在執行拘留時,應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權利並及時通知其家屬;拘留期間,應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其民族飲食習慣,保障拘室外活動每天不少於兩小時,不得強迫勞動,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不得檢查扣押被拘留人舉報控告申請復議等材料,被拘留人享有會見權利,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可以請假等等。

  此外,在形式上,該條例是繼1990年公安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制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後,第一次在立法位階上提升了一個層級,上升為行政法規。它的正式實施取代了施行22年的部門規章,增強了規範的權威性,體現了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

  事業單位財務新規施行 嚴禁用財政撥款對外投資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了修訂,並於今日起施行。新規則強化了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並明確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根據新規則,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同時,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在基本維持原《規則》結構的基礎上,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增加了21條,共分12章68條。在加強資産管理方面,新規則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産的分類和定義,規範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産的共享共用制度。

  新規則明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 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自儲存危險化學品最高可罰100萬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也於今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佈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據悉,新辦法由7章38條增加到8章54條,內容變化較大。

  根據新辦法,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新辦法一大亮點是,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車拒載、議價、故意繞道等最高可罰200元

  今日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根據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該規定是交通運輸部接手指導出租汽車管理職責後頒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規章,主要設定了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從業資格證件管理四項基本制度。根據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註冊後,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

  針對從業者個人、出租汽車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該規定分別明確了違規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無證經營者,將被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出租汽車經營者,如果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將被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如果存在瀆職行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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