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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基本法"框架成型 規範分紅是亮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07: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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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中國證監會獲悉,歷時6年起草的《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下稱《條例》)目前已經完稿。《條例》對上市公司分紅披露、中小股東利益保護、上市公司風險應急處置等監管難點進行了具體規定。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條例》貫穿的一條主線就是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據稱,這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實施對上市公司監管的條例,是國內首部上市公司監管“基本法”。

  “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從2006年開始起草,目前已完成初稿。涉及國有股東行為的監管措施以及涉及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方面的內容,在作進一步協調,希望今年能夠推出。”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據介紹,《條例》共十章一百零六條。包括公司治理結構、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行證券、關聯交易和重大擔保、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

  業內人士表示,《條例》首先的一個亮點就是對上市公司分紅問題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在《條例》徵求意見過程中,多數意見建議適當提高現金分紅與再融資挂鉤的標準,給投資者實實在在的回報。

  《條例》規定,如上市公司能夠進行現金分紅而未進行分紅的,應該披露未分紅的具體原因,並説明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同時,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供歷史現金分紅數據對比,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公司過往的現金分紅情況和數據。

  記者了解到,在三輪討論和論證中,起草小組一致認為,強調現金分紅是境外大型投資機構選擇股票及投資品種的重要依據。對一般投資者而言,如果能獲得長期、穩定的現金分紅回報,也有利於穩定投資者心態,對培育和形成長期價值投資理唸有重要意義。《條例》同時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方面考慮,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條例》對此進一步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條例》第15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選舉或者更換董事或者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一位起草小組的專家告訴記者,累積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於防止控股股東完全操縱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權制度存在的弊端,小股東的利益就能得到反映。

  為配合累積投票制的推行,《條例》還進一步要求上市公司董監事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按照前款規定選舉董事或者監事的,董事或者監事的候選人數應當多於應選出人數,並以所得選票代表表決權較多者當選。

  另外,股權激勵違規,股東有權起訴。《條例》第25條規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條例》第2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上市公司不得對其實行股權激勵:最近三年內被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宣佈為不適當人選或實施市場禁入;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上市公司不得對其獨立董事實行股權激勵。

  建立風險處置應急機制也是《條例》對上市公司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

  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一旦陷入重大危機,其風險不僅僅是給市場帶來震蕩、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為妥善處置這一風險《條例》第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處置本地區上市公司風險的責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風險處置應急機制。”《條例》第92條又規定,上市公司陷入重大危機、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時,其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組織實施託管。對上市公司組織實施託管的,應當成立專門的託管組織,負責保障公司財産安全,維護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正常進行,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改選公司董事會,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條例》的第四個亮點是對證監會的監管職責進行了新的規定。其第86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經中國證監會負責人批准,中國證監會必要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通知公安機關依法對有關涉案人員採取口岸查控、報備等方式限制或者阻止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有關單位和個人轉移、轉讓財産或者對其財産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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