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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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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會議充分肯定國務院過去一年的工作,同意報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決定批准這個報告。

  會議號召,全國各族人民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萬眾一心,開拓進取,紮實工作,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繼續推向前進,以新的成績迎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勝利召開。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吳邦國委員長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所作的工作報告。會議充分肯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一年的工作,同意報告提出的關於今後一年的主要任務,決定批准這個報告。

  會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職權,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上邁出新步伐,在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上見到新成效,努力實現本屆全國人大的各項目標任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新的貢獻。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王勝俊院長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會議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過去一年的工作,同意報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決定批准這個報告。

  會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發揮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隊伍素質,強化自身監督,規範司法行為,不斷提高司法水平,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曹建明檢察長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會議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過去一年的工作,同意報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決定批准這個報告。

  會議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隊伍素質,強化自身監督,規範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水平,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關於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與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及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同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會議決定,批准《關於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批准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關於2011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

  與201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2011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及201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同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會議決定,批准《關於2011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批准2012年中央預算。

  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四、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名。

  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七、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八、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

  九、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佔一定比例。

  十、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于2013年1月選出。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

熱詞:

  • 科學發展觀
  • 第十二屆
  • 規範司法行為
  • 會議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