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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將首次按城鄉相同人口比例原則選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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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今日9時,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大會第二項、第三項議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同志作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致辭,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作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李建國説,這次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是選舉法修改後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進行選舉。做好這次選舉工作,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加強國家政權建設,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廣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最大特點是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需要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重新進行分配,以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

    為此,我們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重點就代表名額分配的原則以及需要把握的若干問題作了深入論證,並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按照憲法和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委員長會議擬訂了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于2011年12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現就決定(草案)的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代表名額

    選舉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根據這一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以按人口數分配為主,代表名額中的大多數應根據人口數分配。選舉法第十六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根據這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三部分構成:

    一是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在不超過3000人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國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鄉人口數。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佈的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二是地區基本名額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一個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總計248名。

    三是其他應選名額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證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區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少數民族、歸僑應選代表名額。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一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一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名。”

    為保證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名額,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各少數民族人口合計佔全國總人口數8.49 %,變化不大。

    為此,決定(草案)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與十一屆相同。各少數民族應分配的具體名額數,在本決定(草案)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另行規定。除上述分配給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外,各少數民族還可以在各選舉單位的選舉中,依法按程序被提名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歸僑代表名額為35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三、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結構

    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體現。修改後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根據這一規定精神,為進一步優化代表結構,保證全國人大代表的廣泛性,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佔一定比例。”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各選舉單位在選舉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和選舉工作,保證婦女代表的比例高於上屆。

    四、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時間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于2013年1月選出。”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選舉單位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把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絡群眾,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具有一定履職能力的人選,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決定(草案)經本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對代表名額進行具體分配。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説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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