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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犯潛逃20年被抓 法院按30年前刑法量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2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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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已經潛逃20年的搶劫犯楊某在深圳被抓獲歸案。20年前,楊某和兩名同夥持刀搶劫一個密碼箱。時過境遷,刑法也已修改,適用新刑法還是老刑法成了問題。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檢察院批准逮捕了楊某,並認為應按照老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991年6月11日,被害人徐先生在月壇郵幣卡市場看郵票,隨身帶著一個棕色密碼箱,內有人民幣8400余元、200美元和西藏解放四十週年紀念張等郵票、集郵冊等。下午2時許,徐先生到公園廁所方便,把密碼箱放在地上。正在他係皮帶時,楊某和另外兩個同夥王某、李某闖了進來。楊某、王某二人拖住徐先生毆打,李某抱起密碼箱就跑。

  李某跑到廁所外五六十米處就被群眾抓獲扭送到派出所。看到李某被抓,箱子安然無恙,徐先生開始追打王某,後者沒跑多遠也被群眾抓獲。不過,案發時,大夥兒的注意力都在李某和王某身上,讓楊某趁亂逃脫。回家之後,楊某拿了錢走上逃亡之路,這一逃就是20年。

  西城法院1991年10月以搶劫罪判處王某和李某二人有期徒刑六年。楊某作為在逃共犯被全國通緝。

  去年底,楊某在深圳落網。時間已過了20年,楊某還會被追訴嗎?檢察官介紹説,楊某案發後潛逃,一直被通緝,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超出追訴時效的情形,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年中,刑法已于1997年修改,20年前的搶劫行為應按照新刑法還是老刑法追責呢?1979年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修訂後規定,搶劫罪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刑法比老刑法多了罰金。檢察官表示,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楊某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的規定,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用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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