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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條措施”能否遏制擇校亂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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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擇校亂收費,是近年來教育系統常抓不懈的一項工作,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治理效果總是難如人意,一些地方的擇校亂收費現象不僅禁而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為此,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此次“八條措施”的出臺,能否切中要害,遏制並且根治這一教育亂象呢?記者採訪了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楊銀付。

  擇校亂收費,為何禁而不止?

  記者:《義務教育法》明確提出了義務教育階段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要求,國家和地方也相繼出臺不少相應實施辦法,但擇校亂收費現象依然禁而不止,為什麼?

  楊銀付: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現象的形成有著複雜的成因,其直接根源是我國優質教育資源短缺、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擇校的本質是選擇優質教育資源。我國義務教育已經實現全面普及,但在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和城鄉二元結構的大背景下,由於財政能力上的巨大差距與資源配置政策,也帶來了地區間、城鄉間和校際間的義務教育發展差距。這種差距不僅表現在硬體辦學條件方面,而且也表現在教師資源的學歷差距、年齡差距、職稱差距、學科結構差距和專業能力發展機會差距等方面。在學校間的巨大差距面前,家長們希望為孩子選擇更好的教育資源,這就産生了擇校。

  記者:為什麼擇校亂收費現象在大中城市更嚴重,不僅禁不住,而且愈演愈烈?

  楊銀付:大中城市普遍為獨生子女家庭,家中唯一的孩子被寄予無限期望,與此相伴的是長期以來我國單一的人才觀、單一的文化生態,綜合起來加劇了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現象。重視教育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支撐中華文明薪火相傳。但擇校在我國也有社會文化淵源。自古以來,我們就有推崇讀書至上的文化傳統,家長都希望為自己的孩子提供最好的學習條件。而由於世俗或單一的評判標準,有的甚至非某某學校不上,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輸在起跑線上,擇校成為主動選擇,繳納擇校費則成為家長為孩子能夠擠上優質校的無奈之舉。

  記者:在這一亂象加深加大中,學校扮演了什麼角色?

  楊銀付:因擇校而能帶來擇校費,使得被擇學校對擇校具有驅動力。擇校的形式有以權擇校、以錢擇校、以優擇校,以優擇校能為學校帶來好的生源,以權擇校能為學校帶來各種資源或各方面的支持,以錢擇校則直接為學校帶來擇校費。嚴禁收取擇校費後,有的學校變相收費,例如以捐資助學名義向學生收取入學挂鉤性費用,另外有的學校舉辦與招生入學挂鉤的“佔坑班”等,大量收取培訓費,這也滋生了以助考為目的的社會培訓機構。

  硬性“八條措施”,能否加快治理亂象?

  記者:本次三部委聯合印發《八條措施》,是繼2010年出臺的《教育部關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指導意見》後,又一次針對該問題的重要行動。你怎麼評價《八條措施》?

  楊銀付:2010年《指導意見》中提出了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工作的目標、原則和要求,《八條措施》則具體提出了治理擇校亂收費的操作舉措,如果前者重在宏觀指導性,那麼後者則是微觀指令性的。這從兩個文件標題的用詞就可以直觀地感受到這種變化,《指導意見》表達較為緩和,如“規範招生入學秩序”、“完善招生入學政策”,而《八條措施》措辭強度明顯增加,標題中出現了五個“制止”和一個“嚴禁”。

  記者:可以説“八條措施”是非常硬性的。

  楊銀付:對,《八條措施》不僅明確了治理擇校亂收費具體的約束性行為,而且還加以量化以便於各地實施與統一進行督導檢查。如第二條制止跨區域招生和收費的行為中,就明確規定“非正常跨區域招生比例高於10%的要制訂專項計劃,3年內減少到10%以下”以及“將優質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額按不低於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各初中”。雖然有些指標還不太高,但畢竟有了硬性要求,且文件明確鼓勵先行,鼓勵更高標準。另外,《八條措施》還通過明令制止一些典型擇校行為來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突破,如第四條規範特長生招生,制止通過招收特長生方式收費的行為,第六條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等等。

  記者:這些硬性措施能否加快治理擇校亂收費?

  楊銀付:上述硬性的量化指標還是第一次出現在全國性文件中,使得治理工作真正找到了監測的“抓手”。《八條措施》的出臺,旨在實現“使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不再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的工作目標,切實保障少年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依據擇校亂收費現象的成因,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治理工作將按照遠近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思路,既要加強長效機制建設,又要“管用、可操作、見效快”,力爭通過3—5年的治理,使擇校亂收費問題得到明顯緩解。

  落實措施,從何處入手?

  記者:《八條措施》是一個好文件,但要達到預期的目標,還要看落實。如何保障《八條措施》落實到位有效果呢?

  楊銀付:首先要把治理擇校亂收費的工作成效納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目標管理和檢查考核之中,並把考核結果作為政績考核、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其次,各地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研究確定不低於國家要求的具體目標,做好目標分解,落實任務分工,明確路線圖、時間表、任務書和責任人,逐級、逐年、逐校落實,可量化、可檢查、可考核,同時推進校務公開,實施“陽光招生”,確保小學生入學和“小升初”招生工作公開透明,堅持信訪舉報反饋和舉報獎勵制度,建立教育行風評議制度,強化評議結果運用,建立相應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強化督導督查。

  另外,要實現切實治理,就要突出重點。就地區而言,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是重點;就學校而言,名校是重點;就環節而言,小升初是重點;就內容而言,與入學挂鉤的收費行為以及“佔坑班”等的規範是重點。要集中精力抓住一些名氣大、影響大、擇校人數多的學校進行個別指導、單獨制定工作方案,重點督辦,跟蹤指導,力求突破工作瓶頸,推動治理工作以點帶面,取得成效。

熱詞:

  • 擇校現象
  • 擇校費
  • 八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