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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糧食法公開徵求意見 擬向社會開放市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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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首部糧食法

    現公開徵求意見

    據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記者陳菲 王立彬)為促進糧食生産,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基礎上,起草了糧食法徵求意見稿,這是我國首部糧食法。21日,國務院法制辦對糧食法徵求意見稿予以公佈,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在3月31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方式、電子郵件方式發表意見。

    核心提示

    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運輸、批發、零售等領域對社會開放,各類市場主體履行同等義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要求糧食生産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産品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是貫徹執行糧食法、維護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對從事糧食收購、批發和零售活動的經營者設置了“七不得”

    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戰略物資。在醞釀多年後,我國首部糧食法徵求意見稿21日面世並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稿著眼我國糧食長遠發展,對糧食生産、流通、消費各環節作出規定,給13億中國人口的糧食 安全帶來了法律的保障。

    向社會開放

    發掘市場機制的潛能

    最近一個時期,國民經濟重大領域向社會資本開放成為一個熱點話題。民以食為天,事關民生之本的我國糧食領域向社會開放,首次成為糧食法的原則之一。

    專家指出,我國一直以來對糧食實行以市場調節為主,政府儲備為輔的購銷制度,同時對糧食收購實行保護價政策。而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利用市場機制的靈活性,自主企業的靈敏性,早已摸索出一條現代糧食安全之路。

    為適應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鞏固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成果,確立市場機制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産、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制,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運輸、批發、零售等領域對社會開放,各類市場主體履行同等義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專家表示,這表明市場經濟的成熟以及我國對糧食安全的自信,也對做大做強國有企業提出緊迫要求。

    從“量”到“質”

    糧食安全無小事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對糧食的關注正在從“量”向“質”發展。

    “糧食是重要的食品加工原料,與食品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密切相關。”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必須加強糧食生産、收購、儲存、加工、運輸、包裝、銷售、進出口等環節質量安全(含衛生)監管。

    鋻於此,徵求意見稿對完善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糧食檢驗等方面作了規定,增加了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的規定和糧食干預性收購、處置制度,建立健全糧食質量追溯體系。

    例如,徵求意見稿要求糧食生産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産品,鼓勵和支持糧食生産者改善糧食收穫、乾燥和儲藏條件,保障糧食産後品質良好。

    此外,徵求意見稿在生産流通環節也制定了安全方面規定。要求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不得使用發黴變質的原糧進行加工;不得使用農藥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原糧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包裝糧食,等等。

    “省長”負責制

    糧食安全也要考核問責

    一直以來“米袋子”省長負責制,“菜籃子”市長負責制是解決我國糧食問題的有效機制。但好制度不能只靠紅頭文件、電視電話會議來貫徹來維持。只有從法律角度固定下來才能使其更有效更有生命力。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是貫徹執行糧食法、維護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

    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糧食安全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糧食生産、流通、儲備和市場調控,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等。

    為確保各級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得到落實,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實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制度,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在保護耕地和水資源、發展糧食生産、落實糧食儲備制度、處置糧食應急狀態、保障糧食供應和質量安全、監管糧食市場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收購、加工許可制

    確保糧食有效供給和流通

    糧食流通一頭連著糧食生産,一頭連著糧食消費,是實現糧食資源優化配置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關鍵環節。

    為確保糧食有效供給和有序流通,徵求意見稿對糧食流通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糧食收購、加工實行許可制度。二是對糧食儲存實行備案制度。三是保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四是糧食經營者必須遵守法定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專門對從事糧食收購、批發和零售活動的經營者設置了“七不得”: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惡意囤積哄抬價格;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壟斷市場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行為。

    新華社記者 陳菲 王立彬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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