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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法》開徵意見 擬實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1: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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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張璐)醞釀多年的《糧食法》有了新進展。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糧食法(徵求意見稿)》,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我國境內的糧食生産、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公眾可在3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糧食安全考核實行“問責”

    據報道,早在2004年,《糧食法》就作為任期內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納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總則中規定,糧食安全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國家實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制度。在糧食安全責任上,要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在保護耕地和水資源、發展糧食生産、落實糧食儲備制度、處置糧食應急狀態、保障糧食供應和質量安全、監管糧食市場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轉基因技術不能擅用

    徵求意見稿明確,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産、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

    違規使用添加劑將受罰

    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不得使用發黴變質的原糧進行加工;不得使用農藥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原糧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從事影響糧食質量的其他行為。此外,從事糧食收購、批發和零售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不得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違規將予以處罰。

    不檢驗糧食質量可罰20萬

    糧食安全和健康密切相關。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糧食質量檢驗制度,規範糧食生産、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進出口等環節的檢驗、記錄、出證、索證活動,建立健全糧食質量追溯體系。糧食生産者應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禁止向糧食生産區域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糧食經營者應檢驗糧食質量並記錄存檔,違規且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下罰款。

    ■專家解讀

    糧食領域向社會開放

    糧食領域向社會開放,首次成為《糧食法》的原則之一。專家指出,我國一直以來對糧食實行以市場調節為主,政府儲備為輔的購銷制度,同時對糧食收購實行保護價政策。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産、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制,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運輸、批發、零售等領域對社會開放。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專家表示,這表明市場經濟的成熟以及我國對糧食安全的自信,也對做大做強國有企業提出緊迫要求。

熱詞:

  • 糧食法
  • 開徵意見
  • 糧食安全
  • 考核問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