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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獲獎10%引熱議 律師稱超出成本應納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1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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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拾金不昧或獎10%”的消息,在這兩天的微博上引發了熱議,不少網友指出,該規定可能存在“漏洞”。13日,羊城晚報記者就網友所提出的問題,諮詢了廣東恒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蔡險峰律師。

    羊城晚報:有網友稱,倘若遺失物在被拍賣之後失主又找上來了怎麼辦,由此而引出的法律後果該由誰“埋單”?

    蔡險峰:根據《物權法》、《民法通則》的規定,政府部門有權依法處理遺失物,包括採取拍賣的方式,以防遺失物貶值。如果是公告期內為妥善保管而進行的拍賣,則拍賣後去除必要開支後,餘款歸失主所有。如果是收歸國有後的拍賣處理,理論上失主已經喪失所有權,無法再主張權利。儘管如此,仍建議有關部門適當考慮失主對於遺失物的感情和依賴程度,盡可能返還遺失物或退回部分金錢,並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羊城晚報:有網友指出,這一規定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相悖。從專業角度分析,該規定有沒有違反現行法律法規?

    蔡險峰:應該説,這一規定的立意和取向總體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招領公告的時間期限不能少於六個月的法律硬性規定,這涉及遺失物所有權的國有化,也涉及失主對遺失物所有權的喪失,必須嚴格遵守。

    此外,政府部門以外的部門不具有法定的處理遺失物的權力、義務和責任,如果産生糾紛,將加大這些單位和機構的負擔,使他們存在成為被告的可能。

    羊城晚報:在深圳大運會期間,一位執勤武警在洗手間裏拾獲了一百萬港元,悉數上交,最後返還失主。假如這事發生在廣州,“拾金不昧或獎10%”,他將可能得到10萬元的獎勵。那麼,這10萬元還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蔡險峰: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在工作期間本身就有保障民眾人身和財産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應當鼓勵,獎勵也應適當。另外,依據國家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的規定,並根據現有情況分析,這名武警若獲得10%的獎勵,明顯高於拾得者管理和交付遺失物的成本,對於超出管理成本部分,應當納稅。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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