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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新規禁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被讚理性成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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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3月13日,為了撲滅突發山火,挽救山村,賴寧主動加入了撲火隊伍,在烈火中奮戰四五個小時後遇難,成為當時全國學習表彰的人物。少年賴寧成了70後、80後們年少時的“英雄記憶”,但“孩子是否應該去救火”也成了人們爭論的話題。

  近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據悉,該條例將於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

  未成年人應該掌握的是逃生知識

  “火災撲救是一項危險的工作,未成年人體力和心智還沒有發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沒經過一定的訓練,參加有組織的救火活動也是很危險的。”遼寧省消防總隊法制處處長曹剛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遼寧省消防條例》主要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條例修訂工作于2012年1月5日正式結束。

  這一地方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公民則要自覺學習消防基本知識,提高防火自救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人應享受到消防安全,而不是要投入火災撲救。即使成年人也需要參加單位組織的日常的消防安全訓練才能具備火災撲救能力。”

  “賴寧是英雄,是可敬的,值得尊敬和學習。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産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遼寧消防條例》作為貫徹《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規,要體現法律的基本原則生命的價值是最可貴的。未成年人救火很危險,我們應該對生命充分尊重。”

  從事火災撲救是危險性較強的活動,必須由經過參加過專業訓練的成年人來進行,經過專業訓練的消防隊員救火都可能受傷或犧牲。未成年應該掌握的是逃生知識,在面臨火災時如何能保護自己逃出來,而不是要跟消防戰士從事火災撲救這麼危險的活動。

  “即使對於成年人,‘疏散,疏散!’也是在發生火災時我們對群眾所強調的.滅火應該由群眾的義務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或公安消防隊進行,減少群眾傷亡,這是我們工作中的要求。”曹剛表示。

  “見義智為”不是道德退步

  “賴寧的事情發生在1988年,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之前。賴寧本身也不是被學校或個人派上山的,是當地有上山救火的習俗,沒有人發動,是自願的。”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雲曉研究員告訴記者。

  孫雲曉回憶,據當地老師介紹,賴寧是第三次上山救火,當時已經被工作人員拉上汽車送下山了,但他是個責任感很強的孩子,中途跳下車,繼續跑去救火才遇難的。

  “救火這件事本身是不宜學習的。我國的森林防火條例,也規定不得動員婦女兒童上山救火。當時介紹賴寧事跡的最主要篇幅也不是救火,專門有章節強調少年兒童不要模倣。因此,如果認為賴寧就是‘救火英雄’,是有失偏頗的。”

  “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實踐還需要加強,不同省份有不同規定和細化,像遼寧省這樣的完善也是必要的。”孫雲曉評價説。

  據了解,近年來在部分地方,出現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燒傷甚至死亡的事件,《中國少年報》資料顯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獲中央和省一級表彰的“少年英雄”有36人,其中,與壞人英勇鬥爭的有9人;捨己救人的有14人;保護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車的有5人。

  “1991年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是一大里程碑,確定了文明社會應當確立的原則。現在遼寧省是實踐,而最重要的精神在20年前就確定了。”孫雲曉説。

  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後,出現了“要不要像賴寧一樣見義勇為”的大討論。“我非常理解這種討論,出現討論本身就是社會文明的進步,是有意義的。”孫雲曉説。

  孫雲曉認為,少年英雄捨己救人、見義勇為的事跡讓人振奮,但也必須承認,對每一位公民而言,沒有什麼比他們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在繼承弘揚這種精神的同時,更應理性地審視少年英雄們的英雄行為。

  “社會和學校以前對青少年一直努力宣揚捨己救人與‘勇於犧牲’精神,我們都需要傳承這種道德精神;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又實在是一種無謂的、不必要的犧牲。道德的標準不宜過高應該儘量降低人們因遵從道德而産生的‘成本’。用法規的形式規定未成年人嚴禁參與滅火與當前提倡見義勇為也要‘見義智為’一樣,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現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歸。”有評論這樣説。

  “從‘學英雄,學賴寧’到出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參與救火,20多年過去,社會理念已發生巨大變化,中國越來越成熟、理性。”一名學生家長説,“法律有義務使公民生存得更加人性、安全、自由和幸福。新的消防規定讓人領悟到法律的溫情和人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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