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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交通事故80%涉及電動車 專家建議完善法規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2: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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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車作為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確實給市民出行帶來了便利,但同樣由於速度快、剎車不給力,加上一些人不按規則行駛,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據中原區法院統計,由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每年都審理近百起,已佔全部交通事故案件的80%。而判決的“電動車事故案件中”,有多半是電動車車主要擔責。

  據媒體報道,鄭州市有200多萬輛電動自行車,鄭州市平均每天發生的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多達130起,人員傷亡的數目也在急劇增加。可怕的酒後騎電動車出事故的比例也在增加。記者 魯燕

  案例一 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發生事故各擔責

  去年6月10日晚8點30分,王先生騎著電動自行車,沿秦嶺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駛,在行至中原路與秦嶺路交叉口向南約400米時,與同向騎電動車的謝某發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王先生多發軟組織擦挫傷、左膝關節積液。

  交警部門認定,由於謝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通行,未遵守限速規定,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先生騎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負事故次要責任。

  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先生將謝某訴至法院。去年年底,中原區法院一審判決:謝某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3224余元。

  案例二 超速行駛 撞上突開的車門

  2010年7月9日晚9點30分,朱女士駕駛轎車在工人路一線桿處停車開門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高速行駛的閆女士相撞,閆女士摔了出去。

  事故造成閆女士右足第一、二跖骨開發性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朱女士負主要責任;閆女士負次要責任。

  閆女士將朱女士、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去年年底,中原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閆女士各項損失6.2萬餘元。

  案例三 電動車“酒駕”引發車禍

  2010年5月31日晚11時,付先生酒後騎電動車,沿棉紡路由東往西過桐柏路時,與一輛出租車撞在一起。付先生肋骨被撞斷兩根,住院32天。

  交警從付先生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並達到醉酒標準。最終,在主審法官牛乃洪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初步和解協議,對方拿出8000多元賠償款。

  而在之前,一男子酒後騎電動車回家,一頭撞上路中間的電線桿,不幸死亡。死者家屬將相關的6家單位都告上法庭。

  雖然事後相關部門被判賠死者家屬9萬餘元,但主審法官説,電動車車主酒後駕車,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該自擔責60%。

  記者追問 電動自行車為何頻發事故?

  主審上述案件的管城區法院法官王海軍説,造成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多發的原因,具體有以下幾個。

  超速行駛 儘管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的行駛速度應在每小時15公里以下,但很多電動自行車行駛的時速已經達到20公里,一旦發生碰撞後,衝擊力較強,後果往往很嚴重。

  安全意識淡薄 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闖紅燈、逆向行駛、隨意橫穿公路、酒後駕駛,與機動車搶道行駛、違規載人及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十分普遍,嚴重影響著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車身輕 電動自行車剎車條件差,駕駛人和乘車人無任何防護,一旦高速行駛的情況下與汽車相撞,猶如以卵擊石,傷亡慘重。

  無聲音 電動自行車用電池驅動,沒有發動機運轉時産生的聲音,無法對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起到警示作用。

  法律空白、處罰力度不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作為非機動車類納入管理。對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較低,難以遏制電動自行車違章行為的發生。

  管城區法院法官張健華説,電動自行車引發交通事故後,因不具備做速度鑒定等條件,故審理過程中很難認定駕駛人存在超速情況,無法確切地查明事實以及認定責任,對賠償義務人顯失公平。

  針對電動車的管理,有法官建議,應加大立法力度,對電動自行車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明確,例如酒後不能駕駛、騎車不能載人、超速要罰款、佩戴頭盔等。在所有路段和路口,加大電動自行車限速標誌的投放力度;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製造商的監管力度,提高駕駛者自身的安全意識,同時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違章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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