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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享受契稅減免優惠政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14: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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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2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等涉及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産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産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佔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50%,或國有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三、公司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登出,並且買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六、企業破産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産,債權人(包括破産企業職工)承受破産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産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七、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八、資産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九、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後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十、其他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範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並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公司。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2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熱詞:

  • 勞動用工合同
  • 免徵
  • 服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