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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灣選舉投票規矩多 民眾攜帶手機投票將處刑罰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1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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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台北1月14日電 台灣地區領導人和民意代表選舉投票正在舉行。根據台灣“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它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表示,在投票所入口處外,查驗身份證管理員會先告知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投票,亦會準備手機放置盒,如有選舉人攜帶手機,則會請選舉人將手機置於盒內,併發給相對應的號碼牌,等到民眾投票完畢後,再依號碼牌領取手機。

  手機不能帶,但選舉人必須帶好自己的身份證、投票通知單和私人印章。僑胞須帶台灣的“護照”。查核完身份後,每人可領3張選票,1張選領導人,1張選“立法委員”,1張選政黨(其實是在選不分區“立法委員”)。在圈票時,不能用私章,要用台灣選舉單位提供的圈票工具。選舉人不得撕毀和帶出選票,否則觸法,將受到懲處。選舉人也不能穿與競選、助選活動的號碼和圖騰相關的服飾。比如蔡英文、蘇嘉全選舉代碼是1號,選舉人投票時,身上的服飾就不能出現1號這個數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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