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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一居委會主任貪污9000余萬被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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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大連1月7日消息(記者張四清 賈鐵生 檢察日報記者葉紅)記者從大連市檢察機關了解到,去年以來,大連檢察機關全年共立案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193件283人,其中,貪污賄賂等案件129件205人,瀆職侵權等案件64件78人,通過辦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3.2億元。

  大連檢察機關將打擊的鋒芒對準危害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大案要案,對準發生在百姓身邊、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對準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的案件,以重點帶全局,彰顯打擊腐敗的信心與能力。

  原大連造船廠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李某挪用公款460萬美元案;原鞍山人保公司董某貪污、挪用徵地補償款1000余萬元特大案;撫順特殊鋼集團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韓玉臣(副廳級)受賄案和大連市高新技術産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谷源德(正局級)受賄案……一系列要案、重特大案件的有效查辦,極大地提升了大連反貪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據統計,2011年,大連市檢察機關查辦大案124件、縣處級以上要案34人、百萬元以上大案40件、廳局級要案2人。有12人被法院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針對貪腐案件作案手段日益隱蔽、涉及面廣、突破難度大、窩案串案多等特點,該院從群眾關注的熱點行業和反映問題強烈的系統入手,找準辦案的重點部位和突破口,深入開展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工程建設領域、商業賄賂、涉農等職務犯罪專項工作。以查辦窩案串案為載體,在挖窩打串上求拓展、在行業治理上見實效,查辦了一大批貪污賄賂犯罪窩案串案,有效形成了辦案規模。

  2011年,大連市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專項行動查辦窩案、串案75件149人,切實起到了查辦一案,震懾一片的作用。其中,瓦房店市檢察院查處了土地徵用領域中的貪污“哈大客專”補償款系列案件5件21人,莊河市檢察院查辦了貪污賄賂窩案、串案7件27人,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大連市檢察機關還利用社會資源,依託12309舉報電話,設立監督熱線電話;利用市檢察院的門戶網站,開通“訴訟監督”專門網頁,專門受理人民群眾關於訴訟監督方面的舉報線索……大連市檢察機關積極爭取廣大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支持與信任,廣辟案源,將反貪工作傾力打造成為多方合力的“陽光工程”。

  2011年,大連市檢察機關通過“網上追逃”集中行動抓獲和敦促自首在逃犯罪嫌疑人23人,其中6人為檢警雙方合作而成功抓捕的。

  1、王仁財貪污、挪用、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王仁財,男,55歲,原係莊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社區居委會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

  魏軍,男,35歲,原係大連市亞鑫房地産公司法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9年10月,王仁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夥同魏軍等人採取偽造轉讓協議、虛報飼養貂數等手段,貪污國家土地補償款、貂款9000余萬元,挪用徵地補償款15萬元。

  另查,自1993年王仁財擔任莊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村書記以來,先後將其親屬魏軍及本村數名村民網絡到自己身邊,形成了以王仁財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魏軍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故意傷害、挪用資金、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採礦、尋釁滋事、虛報註冊資本等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和社會秩序。

  2011年12月2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王仁財死刑,與挪用公款、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7個罪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魏軍死刑,緩刑兩年執行,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他9名同案人員也分別被定罪判刑。

  2、周永剛貪污、挪用、職務侵佔案

  周永剛,男,58歲,原係大連港地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何水楊,女,44歲,原係大連港地産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周永剛在任大連港地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夥同何水楊利用職務之便,採取收入、支出不入賬、隱匿公司債權、帳外資金不納入審計評估等手段,貪污公款6100余萬元;企業改制後,周永剛夥同何水楊私自將公司資金800萬元,借給他人註冊驗資使用;採取不記賬的手段,將公司帳外資金人民幣66萬餘元,兌換成美元存入個人帳戶予以侵佔。

  2011年12月22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周永剛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與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何水楊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與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400萬元。

  3、李慶東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李慶東,男,61歲,原係大連港日興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李慶東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取隱匿資金、截留承包款、虛開發票核銷賬目、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共貪污人民幣1060余萬元。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間,李慶東夥同公司財務人員,將賬外資金505萬元挪給他人使用。

  2011年12月22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慶東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與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4、范健偉貪污、挪用公款案

  范健偉,男,52歲,原係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險經貿公司經理、原煙臺福豐年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大連保聯培訓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11月,范健偉在任職期間,利用負責管理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大連分公司撥付煙臺“銀帆大廈”後續工程建設專款的職務便利,擅自從專款賬戶內支取人民幣100萬元,用於註冊成立私營企業驗資,後返還84萬元;1999年8月~2000年6月間,范健偉先後從該賬戶內支出人民幣455余萬元,用於購買商品房、公建房、個人炒股、經營飯店使用;1998年間,范健偉購買鋼珠槍兩支個人保存。

  2011年10月18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范健偉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與犯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5、李緒生濫用職權案

  李緒生,男,58歲,原係大連開發區董家溝街道煤窯村黨總支書記兼村民委員會主任。2010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李緒生在任職期間,在煤窯村海底清理整治工作中,未按照相關文件規定上報原始發包合同及有效養殖使用許可證件,將為擴大煤窯村海域承包面積篡改的合同上報街道,並提供一份由其個人委託製作的《煤窯村沿岸海底增殖區圖》,虛報補償面積2526.19畝,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余萬元,並將補償款總額的10%予以截留。

  2011年12月1日,大連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李緒生有期徒刑四年;撤銷緩刑,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熱詞:

  • 李慶東
  • 貪污賄賂犯罪
  • 查辦
  • 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