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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盜版侵權漸猖獗 著作權法修改應出“五招”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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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人

  全國律協知識産權專委會執行主席 王永紅

  《法制日報》記者

  林 燕

  對話背景

  盤點2011年,著作權領域熱點不斷。目前,著作權法即將迎來第三次修改,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産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

  對於著作權領域的一系列引人關注的動向,法制網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合辦的“影響力中國律師系列訪談”與全國律協知識産權專業委員會執行主席王永紅展開對話。

  對話

  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成修法重點

  記者:201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為什麼在短短兩年時間內又啟動了第三次修改?

  王永紅:著作權法分別在2001年和2010年進行過兩次修訂。2001年的修法主要是為了適應中國加入WTO的需要,屬於被動立法;2010年2月的修法,只是進行了個別的、局部性的修改。隨著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産業的迅猛發展,網絡侵權盜版活動日益猖獗,嚴重影響了音像、軟體産業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百度文庫、谷歌圖書館、微博版權等各種網絡版權糾紛也不絕於耳,擾亂了網絡傳播的秩序。著作權法的規定落後,無法回應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的迫切需要,因此有必要再次修改。

  記者:這次著作權法修改的重點應該結合著作權保護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不知這次修改將側重哪些方面?

  王永紅:網絡版權保護將成為修法的重點,包括侵權認定和歸責原則等方面都將細化。

  就目前大家的分析以及與國家版權局等相關單位、相關人士交流所得到的信息,此次修改有可能涉及五方面內容:

  解決法律構架問題。目前我國著作權法體系有“一法六條例”,“一法”就是著作權法,“六個條例”包括實施國際著作權的條約規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這些法條內容有些相互衝突,而且有些條例也沒有單獨存在的必要,這些問題都需要解決。

  作品的版權登記問題。我國實行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産生著作權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沒有署名、署假名或以電子方式署名,這些署名方式就很難確認權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於他人獲得真正的權利人合法授權,實踐中因此發生了不少糾紛。這次修法可以對作品自願登記制度進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後,可以打上著作權的標記“C”並説明身份;還可以將作品提交給有關部門備案獲得登記證書,發生糾紛就可以此作為版權的初步證明。

  權利的保護與限制問題。一方面社會呼籲要加強對作品的版權特別是網絡上作品版權的保護,因為網上盜版氾濫已成為威脅文化藝術創作的主要問題;另外一方面也存在著過度使用維權手段而不利於文化藝術傳播的問題,因此要在版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實現平衡。

  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有必要通過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和相關的授權、許可機制和權益金分配機制,以改變目前管理機構混亂、機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問題。

  調整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額。目前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額50萬元人民幣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參考專利法、商標法提高賠償額上限。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發佈《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産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要準確把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又要注意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發展,確保社會公眾利益,對於司法實踐有何導向性作用?

  王永紅:意見的主旨是為了推動文化大繁榮、大發展,而網絡技術的創新與商業模式的發展就是推動大繁榮和大發展的基本動力。加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是為了維護權利人的利益,客觀上對社會公眾的獲取作品方式及代價給予限制;而促進信息網絡技術的創新以及商業模式的發展,則是有利於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

  提供商內容服務商責任須區分

  記者:網絡服務商有兩種,網絡技術提供商和網絡內容服務商,法律對這兩者的規制原則規定有何不同?

  王永紅:技術服務提供商是純粹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結服務等技術服務的,自己不提供內容也不對用戶提供的內容做任何編輯加工,比如中國電信、聯通提供的接入服務,還有純粹的搜索或存儲服務。技術服務提供商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則,它所承擔的責任是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及時刪除,及時刪除了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網絡技術提供商沒有主觀故意侵權,就可以免責。

  而內容服務商不僅提供平臺,而且對內容進行編輯加工,把內容放在網上供網友瀏覽或下載。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網絡技術提供商責任就更重,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只要上傳、發佈未經許可的內容就構成侵權。

  記者:盛大文學和百度之間的侵權案,不久前有了一審結果,百度停止侵權、賠償盛大網絡經濟損失50萬元。您認為百度文庫和其他類似的文庫,是網絡內容提供商還是技術服務商?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

  王永紅:對於百度文庫的定性有針鋒相對的觀點,有的認為是技術提供商,有的認為是內容服務商。要界定百度文庫的性質要看百度公司是怎麼定位的。百度公司在相關文件中將百度文庫定位為供網友在線分享文檔的開放平臺,百度文庫上的內容完全來自用戶上傳,百度並不對其進行任何編輯和修改。若真是這樣,百度文庫就僅是個存儲空間,是技術提供商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

  但百度文庫又有這樣的使用條款用戶上傳到百度文庫當中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百度享有免費的永久的使用和再許可的選擇,並且享有修改、複製、發行、展覽,改編、翻譯、彙編等權利,這就恰恰顯示其有內容服務的主觀意圖,而且百度公司也通過百度文庫帶來很大的商業利益。因此,就目前百度文庫的內容説明、使用條款、操作模式和運營模式來看,更像是內容服務商,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防止“避風港”原則被濫用

  記者:針對目前網上盜版猖獗,不少網站把“避風港”原則作為“擋箭牌”進行侵權的情況,如何有效約束和防範?

  王永紅:法律規定了網絡技術提供商必須在“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內容侵權”以及“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的內容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明知或應知內容為侵權的網絡服務商就應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這就涉及到“紅旗”原則。

  “紅旗”原則指的是當侵權行為明顯到如同鮮艷的紅旗一樣飄揚在服務商面前,以至於處於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都能夠發現時,網絡服務商就應該負起監測、刪除的義務;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鴕鳥政策”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可以認定其至少有“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這就要求其應該盡到合理的保護版權義務,不能對明顯存在的侵權內容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

  在國內目前盜版情況比較嚴重的環境下,有必要加強“紅旗”原則,打擊惡意利用“避風港”原則的行為,有效保護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但也不能矯枉過正,既不能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又要適當地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防止侵權和與權利人合作防止侵權的積極性。

  記者:網絡技術提供商的主觀方面是責任認定的關鍵,那麼如何判斷網絡服務商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王永紅:可以看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對其平臺上的內容進行了推薦、編輯、排序、獲取經濟利益等類似情況來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審理涉及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中列舉了一些可以認定網絡服務商存在過錯的具體行為,如位於BBS首頁或其他主要頁面,在合理期間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採取移除措施的;將“熱播、熱映”作品置於顯要位置,或進行推薦、設立排行榜、列入分類目錄的;對作品進行選擇、整理、分類等“應當知道也能夠知道”被訴內容侵權的。這些可以作為審判的參考。

  記者:是否對於大眾所熟知的知名作品,版權比較清晰明了,網站就應該優先適用“紅旗”原則,主動履行屏蔽的義務;對於傳播範圍較小、知名度又比較低的作品就應該適用“避風港”原則,適用通知刪除的做法?

  王永紅:知名度高的作品,公眾知悉度高,適用“紅旗”原則比較容易;但對於那些不知名的作品或者説影響範圍較小的作品,不能一概而論地説不適用“紅旗”原則,而是要看它是否有符合“紅旗”標準的其他一些情形,比如説雖然作品在社會公眾中不夠知名,但是在這個行業裏是很有影響力的作品,這種情況下也可能適用“紅旗”原則。所以要個案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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