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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串通投標 中標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04: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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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往往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藉口規避公開招標,今後,這種情況有望不再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月1日起將施行。按照《條例》,凡屬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有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等問題大量存在,比如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範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為此,《條例》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

  針對某些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的問題,《條例》在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對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為了確保公開公正招標投標活動得以落實,一方面,《條例》明確要求,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另一方面,《條例》完善了關於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比如,有串通投標行為和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是違法違紀問題的易發高發領域。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權錢交易等問題還比較突出。

  針對有的領導幹部、招標單位負責人濫用權力干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選取,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嚴重妨礙公正評標的問題,《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招標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條例》還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國家將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招投標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應公告

  目前,一些地方設立了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場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條例》將其稱為“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在功能定位上,《條例》規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立足於為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在與行政監督部門的關繫上,《條例》規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在設立的層級上,《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同時,為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熱詞:

  • 串通投標行為
  • 條例
  • 投標人
  • 投標資格
  • 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