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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易其稿”——職業病防治法律保障逐漸明晰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7日 11: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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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聚焦職業病防治法)“三易其稿”——職業病防治法律保障逐漸明晰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胡浩)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經過“三易其稿”,法律草案愈加完善,以人為本、以法律制度為保障的紅線貫穿始終,職業病防治各環節的保障措施更加到位。

  職業病防治,誰是責任人?

  職業病防治,涉及國家行政機關、用人單位、勞動者等各方面,究竟誰應當對職業病防治負責?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一審稿增加了可對用人單位加以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未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隱瞞、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等等。

  參與法律修改的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指出,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進而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的義務,正是此次修改職業病防治法過程中把握的總體思路之一。

  延續這一思路,二審稿中增加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佔、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同時,二審稿提高了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如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可以在警告外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原來的標準是二萬元至五萬元。此外,二審稿還單獨增加了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 職業病
  • 防治法
  • 危害因素
  • 用人單位
  • 保障措施
  • 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