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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規定逮捕後要通知家屬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7日 04: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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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隨後,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萬餘條意見。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聽取了各方面意見。這些意見、建議被立法機關採納後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12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也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一環,所以相關條文很受關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作修改情況彙報時表示,根據公眾對“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應作嚴格限制的建議,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修改: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規定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被逮捕人家屬。

  鑒定人納入保護範圍

  為完善證據制度,鼓勵證人作證,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相關機關應當採取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

  這一規定得到各方的積極肯定,但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和徵求社會意見過程中,不少人提出,實踐中還存在鑒定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情況。因此,二次審議稿將鑒定人納入了本條規定的保護範圍。與此同時,為便於這條規定得到更好的落實,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在鑒定人規定方面,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刪去了對鑒定人出庭作證適用強制到庭和拘留處罰的規定。李適時解釋説,對於鑒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對此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就不再另行規定。

  此外,草案一審稿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考慮到實踐中仍然有個別辦案機關和人員以威脅、引誘等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還是把“威脅”“引誘”明確列舉為好,以示對這類行為的明文禁止。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

  孕婦可適用取保候審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上,更加體現出人道主義精神。”李適時介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兩項規定:

  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二是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問題,草案一審稿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對此規定,社會意見普遍表示理解,但也希望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進一步作出嚴格限制。

  因此,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同時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同時,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在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外,增加規定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並相應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基層法院可審外國人犯罪

  草案一審稿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面臨的犯罪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進一步加強,應根據懲處犯罪的需要和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分工作適當調整。

  對此,草案二次審議稿在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規定中,刪除了“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這就意味著,基層人民法院將有可能管轄第一審的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完善程序避免“上訴加刑”

  “考慮到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環節,不宜因審理期限而影響案件審判質量。”李適時介紹,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審理期限進行了修改。二次審議稿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案件特別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據了解,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可以延長的時限也是一個月。

  在完善審判程序方面,草案二次審議稿細化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徵求意見中有人反映,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但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從而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對此,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熱詞:

  • 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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