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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二審取消“秘密拘捕”規定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6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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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6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訴法現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訴法一審修訂: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文字來源:中廣網)

    刑訴法修正案: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由偵查機關辦理

    草案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熱詞:

  • 刑訴法
  • 二審
  • 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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