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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辟謠“推普廢粵” 稱從沒有限制方言播音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5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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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未限制方言播出

  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佈會指出

  本報訊 (記者耿旭靜)最近,個別媒體又出現所謂“推普廢粵”之類的報道。為以正視聽,省政府新聞辦24日下午在廣州召開新聞發佈會,請省有關部門負責人通報有關情況,回答有關問題。

  會上,省法制辦副主任陳春生介紹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第十六條規定: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可以使用方言。為貫徹該法,省教育廳、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起草了《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稿)》。省法制辦對此徵求了有關市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在省法制辦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徵詢意見後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陳春生和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張毅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都指出,上述法律和規定強調了推廣普通話,但沒有限制使用方言的條款。

  有記者問,廣東省內的電臺、電視臺使用方言播音的情況如何?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何日丹回答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從來沒有任何限制方言播音的條款。目前,我省廣東電視臺珠江頻道、南方電視台南方衛視是國家廣電總局批准的整頻道粵語播出頻道,全省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都有開辦用地方方言播音的各類欄目。

  有記者問,2012年3月1日《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實施後是否會限制使用粵語等方言播音?何日丹表示,2012年3月1日《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實施後不會限制使用粵語等各種方言播音。何日丹強調,現在不會限制,今後也不會限制。

  有記者問,廣東省如何貫徹國家有關方言政策?省政府新聞發言人、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張愛軍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省歷來既重視推廣使用普通話,又尊重方言的使用價值和文化價值。張愛軍強調,推廣普通話和弘揚包括粵、潮、客等方言文化在內的嶺南文化,都是政府要做的事情,所謂“推普廢粵”從來就是一個偽命題,“廢粵”不存在。

熱詞:

  • 播音
  • 推普廢粵
  • 省法制辦
  • 限制使用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