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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等24家基金會承諾公開商業合作內容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1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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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12月18日訊 記者萬靜 在17日舉行的“公益與商業合作”研討會上,包括紅十字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在內的國內24家公益基金會,聲明加入《公益與商業合作九大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承諾今後在公益與商業合作時,要對合作夥伴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並向社會公開商業合作內容。這是我國首個由基金會行業內部自發推出的公益與商業合作的自律準則。

  2011年中國公益慈善業屢被質疑。從年初上海盧灣區紅十字會萬元餐開始,接着是“郭美美事件”引發的紅基會信用風波,到9月的河南宋基會資産謎團,種種問題幾乎都涉及到公益和商業合作問題。

  對此,由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等24家公益基金會發起制定了《準則》,以加強公益基金會的行業自律。

  《準則》在恪守公益宗旨規則方面規定,公益組織與商業組織合作,不得違反和削弱公益組織的宗旨和使命。公益組織的商業活動的規模應以公益事業的合理髮展為目的,以從事公益事業的支出為必要限度,且應與公益組織的實際情況相適應。商業組織與公益組織合作開展公益促銷的,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促銷活動的具體內容,並確保公益組織的收益。合作協議內容應向社會公開,不得誤導消費者。

  《準則》還規定,公益組織與商業組織建立夥伴關係且該夥伴關係涉及對公益組織名稱、標誌、形象的使用時,應在合作之前對商業合作夥伴啟動必要的盡職調查,以避免商業合作對公益組織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公益組織應謹慎許可商業組織和商業活動使用本組織的名稱、標誌和形象。從事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無關的商業活動的,宜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另設法律實體開展,且避免使用公益組織的名稱和標誌。

  此外,對於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組織“關聯交易”問題,《準則》規定,公益組織應制定關聯交易規範,避免利益衝突。關聯交易信息應充分公開,須經關聯交易決策程序方可進行。關聯交易的結果應對公益組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積極影響,禁止對公益組織不利的關聯交易。

  與會的24家基金會名單將在基金會中心網全部公開,基金會中心網將及時更新加入《準則》的基金會名單。若發現加入者有違反《準則》行為的,將從公開名單上予以刪去。

熱詞:

  • 準則
  • 紅基
  • 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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