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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簽補償協議便拆房 北京一鄉政府被判違法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0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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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先生家因修建地鐵4號線宋家莊站被列入拆遷範圍,但他尚未簽訂補償協議,房屋便被政府強拆。昨天記者獲悉,謝先生起訴後,組織強拆的南苑鄉政府被法院判決行為違法,而他至今沒得到任何賠償。

  未簽協議房遭強拆

  謝先生是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車輛廠的退休工人,在未被拆遷前,他與老伴和兒子一家共五口居住在豐台區葦子坑的一處平房,房屋建築面積近150平方米。2009年4月,因為要建設地鐵4號線宋家莊停車場,豐台區建委應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請,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謝先生家正好在拆遷範圍之內。拆遷實施單位為北京鑫鴻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

  謝先生的兒子説,此後,拆遷公司多次跟他家談拆遷補償一事,但因為他們認為給的補償根本不夠另外買房,雙方一直沒有談攏。沒想到,2010年4月8日上午,他們一家人被南苑鄉政府組織的一群不明人員強行拖出家門,這夥人隨即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他家房屋強制拆除。房子被強拆後,謝先生一家不但沒有得到補償款,連週轉安置費也沒拿到,一家人只能暫時寄住在親戚家。

  因認為南苑鄉政府的行為嚴重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行政權限,涉嫌濫用行政權力,侵害了自己利益,謝先生將南苑鄉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南苑鄉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並承擔訴訟費。

  鄉政府庭審推責任

  庭審中,南苑鄉政府稱,對謝先生家房屋實施強拆的主體並不是他們,而是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事發當天,鄉政府只是對謝先生家的房屋拆除工作進行協助,負責維護治安和秩序,沒有實施具體的拆除行為,鄉政府請求法院駁回謝先生的訴訟請求。但對上述説法,南苑鄉政府未出示任何證據。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強拆當天上午,豐台東鐵匠營派出所曾接到謝先生報警,民警到場後發現是拆遷糾紛。根據派出所民警對南苑鄉政府武裝部部長王某的詢問筆錄顯示,王某稱他是南苑鄉政府在地鐵亦莊線、亦莊線車輛段幫拆工作的總指揮,幫拆工作的方案及具體安排,都是在南苑鄉政府組織的協調會上確定的。另一名北京鑫鴻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代某也承認,當天對謝先生家房屋進行拆除,是由南苑鄉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的幫拆。

  同年4月23日,東鐵匠營派出所以鄉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協助拆除為由,認為謝先生的報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決定不予立案。

  強拆被判行政違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雖然該條例在今年1月21日被廢止,但謝先生家房屋被拆遷發生在之前,應遵照執行。

  綜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南苑鄉政府在謝先生還沒有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未就該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進行裁決的情況下,就組織相關部門對謝家實施了強制拆除。而南苑鄉政府並不具有強制拆遷的職權,因此該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實施的拆除行為超越了其職權範圍,屬違法行政行為。南苑鄉政府作為組織者,對被訴拆除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南苑鄉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將謝先生家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由南苑鄉政府負擔。此判決目前已生效。

  獲得補償仍是難題

  據悉,雖然這起“民告官”的行政官司勝訴,但是謝先生一家目前仍未得到任何補償。謝先生的代理人李律師説,拆遷補償款本應該由組織者鄉政府來給付,但是由於謝先生家未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裁決,現在無法確定補償款的具體標準。但如果申請國家賠償,肯定又無法依靠偏低的國家賠償款來買房。

  無奈之下,謝先生又將拆遷單位北京鑫鴻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天保安福安全防範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將自家房屋恢復原狀,希望房屋恢復後,再按照拆遷正常程序去進行評估,得到應得的拆遷補償款。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本報記者王秋實

熱詞:

  • 南苑鄉
  • 強拆
  • 被拆遷人
  • 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