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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聯發通知促外商投資性公司在華投資便利化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2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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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12日從商務部獲悉,為規範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審批和外匯管理,推動其在華進一步發展,商務部、外匯局日前聯合發佈《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性公司有關管理措施的通知》。

  通知説,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外商投資性公司審批統計信息的審核管理。對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資企業基礎信息表》中標注“投資性公司”,並錄入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對其他各類型企業均不得標注“投資性公司”或“投資控股”等類似名稱。上述內容將作為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重點檢查事項。

  通知強調,外商投資性公司可將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的人民幣合法所得,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後,直接用於境內投資,外國投資者也可將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或增資)後開展境內投資,但其境內貸款不得用於境內再投資。

  通知明確,外商投資性公司申請辦理境內投資核準手續,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材料包括:書面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商務主管部門關於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的批准文件、人民幣資金來源證明材料以及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根據商務部2004年發佈的《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2條,投資性公司係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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