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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增值稅起徵點上調至2萬元 10萬個體戶受惠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6日 2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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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南昌12月6日消息(記者范存寶 通訊員袁大建)12月6日,記者從江西省國稅局了解到,經省政府同意,從1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稅起徵點提高到國家政策允許的最高上限標準,即:個人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按月徵稅的,增值稅起徵點統一調整到月銷售額2萬元;按次納稅的,調整為每次(日)500元。此舉對進一步促進我省就業再就業,助推富裕和諧秀美江西建設將發揮積極作用。

  據了解,目前全省國稅系統共管轄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以下簡稱個體戶)26.1萬戶。本次增值稅起徵點調整後,全省共有10萬戶個體戶將因此受惠免繳增值稅,預計每年免繳稅款約3.8億元;新的增值稅起徵點將使全省未達增值稅起徵點個體戶增加至22.6萬戶,意味著我省86.6%的個體戶暫免繳納增值稅。

  記者從省國稅局徵管科技處了解到,對在政策調整過渡期內未達到新的增值稅起徵點納稅人,已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等方式,繳納了所屬期為11月份的稅款,省國稅局將發文要求基層國稅機關進行清理統計,並按法定程序將已入庫稅款全額退還至納稅人賬戶。

  財政部令第65號公佈,自2011年11月1日起,將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調整為:(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于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此次調整之前,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是: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從2005年7月1日起,我省已執行國家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最高上限標準,即:個人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徵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徵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徵點為每次(日)200元。

熱詞:

  • 增值稅
  • 省國稅局
  • 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