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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一月來兩度發文整治藥價 未透露懲罰措施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2日 02: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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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成分藥禁“換馬甲”漲價

  發改委一月來兩度發文整治藥價,未透露對違規企業懲罰措施

  本報訊 (記者鐘晶晶)針對近年來媒體不斷曝光的藥品改頭換面後價格大漲的情況,發改委昨日正式發文規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

  這也是一個月來發改委兩度發文“治”藥價。此前發改委發文稱將從12月1日對藥品出廠價進行調查。

  不過,發改委未披露違反規定如何處罰。

  藥效相同藥價不同頻現

  據了解,藥品同藥效但不同價的情況非常普遍,由於目前不少基礎藥物屬於發改委定價和限價的品種,不少媒體都曾曝光過民眾很難從藥店買到被限價出售的藥品,相反只能接受藥店推薦的具有同等藥效的其他藥品。

  發改委表示,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

  發改委未透露懲罰措施

  因此,發改委此次對變相漲價的情況做了較細的規定:一是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床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

  三是規定了臨床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

  四是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

  不過發改委並未披露,一旦違反規定後,將以何種形式予以處罰,因此不少民眾也擔心政策貫徹執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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