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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出臺“雙十條”加強煤礦安全生産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1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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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12月1日北京消息(記者滿朝旭)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出臺了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簡稱“雙十條”),促進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各類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

  一、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産建設行為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發現違法生産建設礦井,要一律責令停産整頓,並依法嚴厲處罰;對非法生産建設和經整頓達不到要求的礦井,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取締。

  二、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

  “十二五”期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一律停止核準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已批在建的同類礦井項目,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重新組織審查其初步設計,並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則一律依法停止建設。

  三、禁止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瓦斯抽採未達標區域進行採掘活動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採系統,並進行抽採效果評判,實現瓦斯抽採效果達標,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四、禁止在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

  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建立防突機構和隊伍,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現防突效果達標,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並依法嚴厲處罰;經停産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

  五、禁止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産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9萬噸/年及以下突出礦井停産整頓的要求,未經評估的不得進行採掘活動;凡是經評估後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礦井,一律依法停産整頓,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兼併或重組,否則一律依法關閉。

  六、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

  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關於“瓦斯超限,立即停産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産整頓;凡是1個月內發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被責令停産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産的,一律依法關閉。

  七、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符合瓦斯等級升級條件的礦井應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落實瓦斯防治措施,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八、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採掘活動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並確保監測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九、禁止採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

  煤礦企業要嚴格礦井通風管理,做到礦井通風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煤礦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管理制度,及時淘汰不合格的電氣設備,嚴防電氣失爆,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

  一、切實落實責任。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充分認識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的嚴峻性和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艱巨性、複雜性、長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不斷強化防範措施,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敢於執法、善於執法、嚴格執法,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責任,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停産整頓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點。要加大工作力度,重點抓好對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水害、火災和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監督檢查,突出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瓦斯防治相關措施,強化水害、自然發火及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凡發現煤礦未按規定實施防突、防治水、防滅火、防衝擊地壓措施,存在重大隱患仍繼續生産的,必須依法責令停産整頓,暫扣有關證照,嚴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強化規範執法。要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增強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法制觀念,嚴格依照《安全生産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認真開展行政執法。要按照“嚴標準、依程序、重細節、求閉合”的原則,規範執法行為,進一步健全完善規範化、程序化的執法工作制度,明確監管監察執法工作流程,規定案件辦理各環節的運行時限、辦理要求和責任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科學執法、廉潔執法,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強化地方監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應當依法責令停産整頓的煤礦,要下達停産整頓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依法實施經濟處罰;將執法文書抄送有關部門,告知相關部門依法暫扣相關證照,並及時將責令煤礦停産整頓的決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在煤礦停産整頓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煤礦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防止非法違法生産。煤礦整改完成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聯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五、強化國家監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紮實開展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現場監察中發現煤礦應當依法責令停産整頓的,要立即下達執法指令,依法作出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等相應行政處罰;告知相關部門依法暫扣相關證照或控制火工品供應、限制供電,並且書面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礦停産整頓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檢查,整改完成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停産整頓期滿後,要進行復核;發現未經復核合格擅自從事生産的,要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經停産整頓後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産標準的煤礦,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産許可證,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監察中發現的相關重要情況,要及時向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六、強化聯合執法。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煤炭行業管理、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供電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定期召開聯合會議,向有關部門通報執法情況,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執法合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

  七、強化責任追究。對隱患排查不認真、未按規定報告、整改措施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産、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煤礦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依法查處的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煤礦停産整頓期間,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力,致使煤礦整改不認真而繼續生産的,要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礦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強化現場管理,定期組織、深入排查治理煤礦各生産系統、各生産環節的安全隱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堅決停止生産,制定整改方案,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並按規定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九、落實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煤礦企業接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産整頓指令後,必須立即停止生産。煤礦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制定整改方案,按停産指令的要求確定整改作業範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制定並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整改方案要報有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整改完成後,煤礦主要負責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自檢合格後,按規定向有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産。

  十、落實有序退出機制。對於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産,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緊組織實施。

  作者:滿朝旭

熱詞:

  • 綜合防突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煤礦安全生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