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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就煤炭和電力價格調控措施答問(全文)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17: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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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方面負責人

  就煤炭和電力價格調控措施答記者問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在全國範圍內對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同時適當調整電力價格,試行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就各方面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方面負責人。

  一、為什麼要對電煤價格實行調控?

  答:穩定價格總水平是今年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今年以來,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貨幣、發展生産、保障供應、搞活流通、加強監管、安定民生,取得了積極成效。目前,價格總水平同比漲幅已連續三個月回落,但煤炭價格仍然保持了上漲偏快的勢頭。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監測,反映市場煤炭價格走勢的環渤海動力煤價格11月23日為每噸850元,比年初上漲74元,漲幅為9.5%。

  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也是火電行業的主要原材料。電煤價格較快上漲,使火力發電企業成本快速上升,經營困難加劇,購煤發電能力受到較大制約,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電出力下降,電力供應緊張。為緩解煤電價格矛盾,促進煤炭和電力行業協調健康發展,保障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應,有必要加強調控,穩定電煤價格。

  二、這次電煤價格調控的主要措施有那些?

  答:這次電煤價格調控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上漲幅度。對納入國家跨省區産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産煤省(區、市)自産自用的電煤,允許2012年合同價格適當上浮,但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

  二是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從2012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島港、黃驊港、天津港、京唐港、國投京唐港、曹妃甸港、營口港、錦州港和大連港發熱量5500大卡的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其他熱值電煤平倉價格按5500大卡限價標準相應折算;電煤交易雙方通過鐵路、公路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不得超過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在控制電煤價格過快上漲的同時,國家還將清理各地針對煤炭徵收的各種政府性基金和收費,降低煤炭企業經營成本。除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礦産資源補償費、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以及依法設立的對煤炭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外,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設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徵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費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級人民政府對煤炭徵收的基金和收費項目,徵收標準合計不得高於國務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標準(每噸23元),並不得區分省內外用煤按不同標準徵收。已依法設立的基金、收費項目徵收標準合計低於每噸23元的,不得提高;沒有設立的不得設立。

  三、這次電煤價格調控措施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並採取相關調控措施,是依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煤炭市場供求狀況、煤炭價格變動對火電企業發電成本影響、煤炭生産經營企業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後實施的。相關措施已反復徵求了煤炭生産經營企業、煤炭主産省的意見,並取得了相關方面的支持。

  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主要是考慮目前合同電煤價格低於市場價格較多,允許合同電煤價格在一定幅度內上漲,有利於適當縮小合同煤與市場煤的價差,調動煤炭企業保障合同煤供應的積極性。

  將主要港口市場電煤平倉價格控制在每噸800元左右,直達運輸市場電煤價格控制在不高於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夠保障煤炭企業仍然獲得較好利潤,不會影響市場供應。

  各地針對煤炭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較多、標準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既有利於促進煤炭市場順暢流通,也有利於幫助煤炭企業緩解經營壓力,更好地執行電煤價格調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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