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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公車價格不得超18萬 排氣量不超1.8升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8日 14: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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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 務 院 機 關 事 務 管 理 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公告

  2011年第40號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現予以發佈,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能減排,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採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徵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發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 《目錄》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聯合發佈的程序産生。《目錄》的制訂和發佈,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主管部門組織汽車行業第三方機構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目錄》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申報企業和車型的技術審查;

  (二)參與《目錄》車型專項核查;

  (三)與《目錄》相關的其他技術支持。

  第二章 申報企業及車型條件

  第六條 申報《目錄》的汽車生産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的汽車生産企業;

  (二)具備持續的整車技術研發和産品改進能力,設有産品研發機構,近兩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均不低於3%;

  (三)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內沒有重大知識産權糾紛、重大産品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自覺加強銷售和服務網絡管理,規範銷售和售後服務。實施全國統一的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並認真履行。

  第七條 申報《目錄》的車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告》內車型;

  (二)申報企業應擁有申報車型的産品工業産權、産品改進及認可權、産品技術轉讓權及國內外市場銷售權;

  (三)申報前已經連續生産銷售3個月(含)以上,並保證進入《目錄》後連續生産銷售時間不低於6個月;

  (四)申報《目錄》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後價格不超過18萬元。申報《目錄》的其他車型:具體要求結合實際用車需求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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