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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比受賄判得重" 富豪為何喊冤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8日 03: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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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對唇齒相依的賄賂腐敗治理,如果出於某種功利化考慮而只強調單向打擊,對行賄者或因取證需要、或因值得同情而“網開一面”,則勢必會陷入“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治理困境。

  “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近日,“粵北首富”朱思宜案二審開庭,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判刑16年過重,當庭請求法院改判。

  表面上看,行賄比受賄判得重,似乎違背了法律懲治賄賂案件的普遍規則,這也正是朱思宜喊冤的最大“看點”。細加勘查,不難發覺其喊冤只不過是一種博取同情的技巧而已。

  朱思宜為當選全國人大代表,曾先後5次送給時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成勇人民幣20萬元。最終楊成勇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行賄者朱思宜卻被判16年,確實超乎常人預期。

  一審法院對朱思宜刑責的認定,是建立在其一系列行賄事實基礎之上,而不是針對其向楊成勇一個人行賄所作的判定。辦案過程中,這位首富就曾揚言,“我不僅送給(原韶關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200萬元,我還賄賂過30多個廳級幹部呢!”一審法院也認定,朱思宜個人行賄數額多達220萬元,同時還要承擔其單位行賄1693萬元的責任。在“一對多”的賄賂案件中,行賄者的總處罰與單個受賄者的處罰根本不具可比性。

  從法律上判斷,一審判決也並未違背量刑標準。對於行賄罪,刑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單位行賄罪”的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行賄的動機、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等多方面考察,朱思宜被兩罪並罰16年並無司法硬傷。

  既然如此,被判重刑的行賄者為何要喊冤呢?筆者認為這與當前整個社會的司法背景有關。近些年在司法懲治賄賂腐敗案件中,出現一種“只罰小姐不罰嫖客”的現象。有統計數據表明,在近年來的反腐敗工作中,行賄案件真正能進入司法程序的,不到受賄案的5%。例如郴州腐敗案中,16次向郴州紀委書記行賄的黃生福3次被傳喚3次被釋放;安徽“阜陽中院”腐敗窩案中,一些行賄者卻戴著買來的“烏紗帽”連任法院院長;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案中,“行賄狀元”陳族遠行賄3200萬元卻一度被取保候審未被提起公訴。

  問題是,司法對唇齒相依的賄賂腐敗治理,如果出於某種功利化考慮而只強調單向打擊,對行賄者或因取證需要、或因值得同情而“網開一面”,則勢必會陷入“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治理困境。在這方面,無論是我國歷史上對行賄受賄一併治罪,還是意大利、新加坡等國家規定行賄受賄同罰,都具有借鑒意義。

熱詞:

  • 腐敗治理
  • 重刑
  • 看點
  • 網開一面
  • 單位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