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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企賣地超1.5萬平方米以上需上報市國資委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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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國企賣地超1.5萬平方米以上要上報市國資委

  (記者/袁丁)在“退二進三”、“三舊”改造推進過程中,大批原來屬於國有企業的土地和房屋將會轉讓或者出租,廣州市政府日前接連出臺兩個指導意見,對市屬國有企業土地資産處置和物業出租加以規範。根據指導意見,廣州市屬國有企業如果要賣地,超過一定面積或者價值超過一定金額的,都要事先徵得廣州市國資委、財政局等部門同意。

  6000萬元以上不動産轉讓須上報

  本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約束的企業包括由廣州市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下屬控股企業。其中,關於規範土地資産處置的意見寫明,市屬國有企業假如要將擁有的土地資産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以企業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導致土地權屬發生變化,都要按照指導意見確定的手續來進行。

  指導意見明確,廣州市屬企業在轉讓土地,如果土地面積、建築面積或價值達到一定標準,就要報廣州市國資委、財政局、文資辦等國資監管機構核準或者徵求意見。其中,廣州市中心六區(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下同)內的土地面積上報標準為超過1.5萬(含1.5萬)平方米,中心六區以外土地面積(含分期開發)上報標準為超過3萬(含3萬)平方米;中心六區以內地上建築物面積上報標準超過3萬(含3萬)平方米,中心六區以外地上建築物面積上報標準為超過6萬(含6萬)平方米;價值上報標準則定在依法評估確認不動産(房屋、土地)價值超過6000萬元(含6000萬元)。另外,市屬企業之間重組涉及的土地也要上報國資監管機構。

  意見還規定,國有企業轉讓土地必須在國有土地交易部門或市國資監管機構認可的産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土地産權、權屬不清晰的土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土地;共有但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土地;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質的土地;已抵押的土地等不得進行傳讓。

  物業出租要結束職工監督

  另一份關於規範國有企業物業出租管理的指導意見則規定,企業物業出租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論證會,並出具有專家個人簽名的評審意見。企業物業出租涉及改建、擴建、“三舊”改造的,企業在制定方案時要與規劃、國土、“三舊”改造辦等部門加強溝通;如果企業打算利用出租物業進行原址開發的“退二進三”項目,在立項前要徵求市國資監管機構的意見。此外,物業出租要按照廠務公開要求,接受職工監督。

  指導意見寫明,企業物業出租應當採取公開招租的方式,到期後要重新公開招標。在同等條件下,要鼓勵優先選擇出租給世界500強企業、國有控股上市企業、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等,用以發展現代産業。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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