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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問題被指無突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6: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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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乾)理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一直被視為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徵民意。就目前爭議最大的養老保險問題,相關專家表示條例仍無實質突破。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分為三類:行政類事業單位可直接併入機關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轉企;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仍保留事業單位性質。對此,新規定適用於分類改革後的事業單位。

  徵求意見稿在實行事業單位員工崗位聘用制、績效考核、工資福利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做了相關制度建設的規定。如條例擬明確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獎勵和處分事項作了規定。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汪玉凱表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問題,是事業單位各項問題中最突出的一部分,其在人員“入口關”“使用關”等環節能不能做好對事業單位影響重大。

  ■事業單位三道關

  入口關

  競聘上崗促“能上能下”

  徵求意見稿明確,事業單位職工將進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對於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公開招聘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同時,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産生崗位人選,競聘上崗採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方法。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競聘上崗的方式方法。

  使用關

  “德能勤績廉”納入考核

  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徵求意見稿提出,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實行單位內部評議與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採取個人總結、績效分析、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等符合單位和崗位特點的方法。

  此外,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工作人員檔案,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依據。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

  分配關

  工資福利兼顧社會公平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工資構成,需執行國家的統一政策。”徵求意見稿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問題進行了規定,並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焦點

  事業單位養老無突破

  徵求意見稿對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表述為:“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的待遇。”

  同時,徵求意見稿稱,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這部分規定相當籠統,還是暫時回避了養老保險的問題。”汪玉凱認為,目前引起最大爭議的一部分就是事業單位人員老了該怎麼辦,然而徵求意見稿仍模糊處理此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仇雨臨認為,這些規定比較粗糙,就連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基本權利、義務都沒説清楚,只是籠統地敘述原則,這在爭議較大的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問題上沒有突破。

  目前,城鎮企業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和單位共繳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期間不需繳納保險費,退休後的待遇比前者相對高很多。對此,公眾針對“養老雙軌制”的改革呼聲愈加強烈。

  2008年初,國務院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確定在五省市開展試點。然而,因擔心養老待遇降低,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紛紛提前退休,改革遭遇巨大阻力。

  在去年10月頒行的《社會保險法》中,則再次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交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此舉再招致異議。

  仇雨臨認為,正是因為目前在養老保險方面的試點尚無實質性突破,因此無法將更詳盡的內容寫入相關法規。

  汪玉凱認為,這種模糊處理方式,其實是默認了目前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暫時避免將企事業單位養老全部推向社會,僅剩公務員仍享退休金制度的尷尬。

  “從國家大的框架設計來看,‘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的大方向不會變”,兩位專家均表示,事業單位養老問題肯定還是要按設計推向社會。

熱詞: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事業單位改革
  • 養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