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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是如何終止的?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5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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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1年10月29日發佈了楊紅衛代表資格終止的公告,媒體紛紛以《楊紅衛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等為題進行了報道。很顯然,這些報道是不符合法律關於代表資格終止的規定的,只有中國人大網以《楊紅衛的代表資格終止》為題進行的報道是正確的。為什麼對人大代表資格終止公告的解讀會出現這麼大的偏差?筆者認為,主要是對人大代表資格終止程序不熟悉所致,有必要通過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屆〕第三十三號公告的正確解讀,了解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是如何終止的,了解和熟悉人大代表資格終止的程序。

  楊紅衛因何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是因“嚴重違紀違法”嗎?不是!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職務被罷免才是主要原因。代表法第49條規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二)辭職被接受的;(三)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四)被罷免的;(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七)喪失行為能力的。”代表資格終止的7種情形中,並沒有“嚴重違紀違法”這種情形。可以肯定的説,楊紅衛並不是因“嚴重違紀違法”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而是因代表法第49條第4款“被罷免的”規定,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屆〕第三十三號公告:“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罷免了楊紅衛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楊紅衛的代表資格終止。”所指出的,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職務被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罷免了,才是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的主要原因。

  楊紅衛是何時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是2011年9月30日被罷免的。2011年8月17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依法提出關於對楊紅衛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罷免案。罷免理由是:2006年至2011年,楊紅衛在擔任楚雄州委副書記、州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的規定,涉嫌受賄罪。除此外,還涉嫌其他重大犯罪,嚴重違反黨紀國法。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楊紅衛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鋻於楊紅衛嚴重違反黨紀國法,決定罷免楊紅衛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所以説,楊紅衛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是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罷免決議時被罷免的。

  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是何時終止的?是2011年9月30日終止的。而不是媒體報道的“2011年10月29日終止的”。李飛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導讀與釋義》就選舉法第50條的釋義:“被罷免代表,其代表資格應當自罷免決議通過時生效。對間接選舉産生的代表,罷免決議通過後還需要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這是為了便於公告社會,使得社會能夠知曉該事件,同時,也便於各級人大開展新的工作,如重新確定本級人大的實有人數、會議有效的法定人數、半數要求等。”李飛主編的選舉法導讀與釋義就選舉法第54條的解釋是,“根據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代表出缺有以下幾種情況:……四被罷免的;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代表資格相應終止;七……”。也就是説,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公告是為了公告社會,使得社會能夠知曉楊紅衛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是2011年9月30日被原選舉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罷免了,依照代表法第49條的規定,其代表資格相應終止。10月29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發佈的時間,並不是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的時間。所以説,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的時間應當自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罷免楊紅衛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通過時生效的。

  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終止是誰決定的?是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實,都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屆〕第三十三號公告:“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罷免了楊紅衛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楊紅衛的代表資格終止。”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告看,公告並沒有説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終止是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還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但是,公告還是明確指出是“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楊紅衛的代表資格終止。”也就是説依照代表法第49條第4款“被罷免的”規定,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罷免楊紅衛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罷免決議通過時,其代表資格相應終止的。楊紅衛的代表資格終止,既不是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也不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而是由代表法第49條規定所決定的。代表只要符合代表法第49條規定的7種情形之一,其代表資格就必須終止。代表資格終止的7種情形分別採取:自行終止、相應終止、自然終止的方式,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所以,法律並沒有將決定代表資格終止的決定權賦予哪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如果要説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終止是誰決定的,可以這麼説,楊紅衛的代表資格終止是由代表法第49條第4款規定所決定的。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的人大代表資格終止程序,楊紅衛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是因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于2011年9月30日被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罷免,依照代表法第49條第4款的規定,其代表資格于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罷免楊紅衛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通過時相應終止。

熱詞:

  • 全國人大代表
  • 代表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