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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陽部分犯人監獄內販毒 制定價格獄警參與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5日 04: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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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犯人可以與外界毒販“商定”購買毒品價格,可以在監獄內販毒、吸毒,而且獄警也在或有意或無意地為犯人傳遞毒品。

  這種令人難以置信的事情卻記錄在了河南洛陽數家法院的判決書上。

  犯人為何能在監獄內販毒,他們是如何拿到毒品的?中國青年報記者通過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田俊霞運輸、販賣毒品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與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被告人郝身黨、宋學法犯販賣毒品罪一案刑事判決書》等法院官方文件(以下統稱判決書)還原服刑人員販毒經過。

  服刑囚犯與外界毒販“商定”毒品價格

  剛至而立之年的郝身黨,儘管小學未畢業,但這不妨礙他能將毒品弄到手。

  此次洛陽監獄販毒案的主犯郝身黨,1992年因盜竊被桐柏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1994年在桐柏縣看守所羈押期間因流氓罪加刑三年,1999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3年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八年。2009年經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零三個月。案發前在洛陽監獄七監區服刑。

  不同於郝身黨,從犯宋學法經歷簡單了許多,判決書中稱:“2009年6月15日因販賣毒品罪被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案發前在洛陽監獄七監區服刑。”

  判決書中提到,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中旬,被告人郝身黨在洛陽監獄服刑期間,通過同監區服刑人員被告人宋學法聯絡到獄外安徽籍販毒人員段童新,被告人郝身黨和段童新在電話中商定:段童新以每克750元的價格賣給郝身黨毒品和底料各一包。

  段童新負責將毒品運送至洛陽火車站,由郝身黨負責聯絡接收。郝身黨指使其女友田俊霞向段童新提供的賬戶上匯款5000元,並到洛陽火車站北出口和段童新接頭,收到藏有毒品和底料各一包的鞋、襪等生活用品。

  隨後,田俊霞將裝有毒品的兩個塑料袋藏于其購買的燒雞肚內,連同其他生活物品放在洛陽監獄附近的建華超市內,並告知了郝身黨。

  獄警將毒品運送給犯人

  或許是有心之失,或許是無心之過,但可以肯定的是,50多歲的老獄警王景萬將毒品運給了犯人。

  判決書中描述,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郝身黨找到監區值班警察王景萬,謊稱女友為自己過生日送了點生活用品,放在建華超市內,請求王景萬幫忙帶進監區。王景萬遂出獄將燒雞和其他生活物品放到運送外加工原料的貨車上帶進監獄交與郝身黨。郝身黨拿到毒品後,將毒品分裝為50多個小包,分別以每包50至100元的價格通過現金交易、交換香煙以及讓罪犯家屬往田俊霞銀行卡上匯錢等方式賣給了喬偉波、張猛、張金全、董五一、盧利勇等服刑人員吸食。

  可惜好景不長,2010年12月31日,洛陽監獄獄內偵查科從在押罪犯張金全身上查獲可疑白紙包棕色粉末兩小包。經鑒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緊接著,2011年1月5日,郝身黨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隔離審查,後羈押于河南省第四監獄。

  2011年1月12日,宋學法因涉嫌販賣毒品被隔離審查,後羈押于河南省第四監獄。

  2011年1月22日,田俊霞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後羈押于洛陽市看守所。

  監獄內販毒的代價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郝身黨、宋學法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5月14日向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西工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郝身黨、宋學法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並於2011年5月31日作出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身黨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十年零四個月十八天,剝奪政治權利八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剝奪政治權利八年。

  “被告人宋學法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九年零四個月二十天,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27000元。”

  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俊霞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老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其販賣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指控其運輸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並於2011年7月7日作出判決:

  “被告人田俊霞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田俊霞的辯護律師、河南大鑫律師事務所薛紅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田俊霞已上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記者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上查詢到,洛陽中院已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記者卻無法在洛陽中院、老城區人民法院、西工區人民法院的公開信息中找到獄警王景萬的判決信息。

  王景萬怎樣了?洛陽市七監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王景萬現在在家。

  誰來確保下次無“意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若干行為,其中第七款的內容是“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司法部關於《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第四條也規定:“嚴禁為服刑人員傳遞、提供違禁物品”。

  根據判決書內容來看,獄警王景萬違反了法律法規,那麼王景萬受到了哪些處罰?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王景萬由於過失,被降職降薪,儘管在案發初時被拘留,但後來似乎又沒事了。

  這種説法是否真實?如果獄警確實是無心之失,那麼只是“意外”一次,毒品便進了監獄,以後再有“意外”,情況又會如何?此外,服刑人員為何可以多次與外界交流謀劃運送毒品,經過此事後洛陽監獄作出了哪些補救措施……

  中國青年報記者就這些問題致電郝身黨、宋學法案的審判長李宣法官,但其並未接受記者採訪。

  田俊霞案審判員盧海平法官告訴記者:“你跟監獄聯絡吧,監獄他們偵查的。了解信息最詳細的是他們監獄。”

  記者隨即致電洛陽監獄獄政科、辦公室等部門但沒有工作人員願意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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