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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回應政府採購“只買貴的” 稱為花光預算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2日 14: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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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長沙市海韻琴行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榮,我要舉報湖南省財政廳、文化廳、湖南省省直機關事務局在一起政府採購中,招標過程有貓膩,其內定山寨雜牌中標,原本1500萬元可以完成的採購,最後卻以3000萬元高價成交。‘不買對的,只買貴的’,如此採購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此,我們將三個廳局單位同時告上了法庭。”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接到了這樣一份實名投訴。

  投訴指出,2010年9月29號,湖南省文化廳在湖南省政府採購網上發佈湖南省文化廳鄉鎮文化站群眾文化活動設備政府採購的公告,在採購內容的下注中標出了一條:投標人投標報價必須在項目採購內容的預算單價範圍內,凡超出預算單價上下限的投標報價視為投標附有採購人不能接受的條件,在符合性檢查時作為不合格不能進入下輪評標程序。

  “規定投標産品單價的下限,不僅無法反映産品的真實價格,而且違反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原則,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曾參加過多次政府採購投標的陳榮告訴記者,整個評標過程似乎是在走形式和走過場,一些大型生産廠家的名優産品紛紛被淘汰,一些村辦個體小廠的雜牌産品反而受寵並最後中標;而且,由於採購方違法設定投標價格下限,最終使得原本僅需要1500萬左右的採購項目,最後的成交價居然超過了3000余萬元。

  據陳榮介紹,因認為採購活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海韻公司在採購結束後立即向湖南省財政廳提出了質疑和投訴,要求其履行應有的監督職責,作廢此前的投標。然而,雖然費盡週折,但湖南省財政廳等單位卻以海韻公司沒有在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超出了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期限為由,對海韻公司的投訴不予認定。在向財政部行政復議未果的情況下,海韻公司一紙訴狀把三個廳局單位同時告上了法庭。

  據悉,此案一度被稱為“史上最牛的民告官案”。

  設價格下限是為“花完預算”

  “在全省籌建鄉鎮文化站,是湖南省政府年度為民辦實事的一項內容。為降低成本,避免資金流失,確保採購質量,我們和財政廳協商後決定委託湖南省省直機關事務局統一採購文化站的相關設備。”湖南省文化廳規劃財務處處長丁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他們根據文化站所需設備的性質,將設備的採購分為了不同的子包,分別進行了招投標。

  “我們之所以設置投標産品價格的最低下限,一是因為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二是為了確保採購的質量,畢竟貴一點的東西相對更有質量保證;三是預算執行的需要,因為如今不僅有預算編制,還有預算執行。如果預算沒有執行完,財政就要收回,必然會影響第二年的預算編制;四是以前文化部在採購文化流動車時,已經有了類似的做法可供借鑒。”丁宇認為,海韻公司投訴採購不應該設價格下限是沒有道理的,以至於湖南省財政廳、財政部等單位最終都沒有採納海韻公司的意見。

  “在産品質量本身參差不齊良莠不分的情況下,設立産品價格的最低下限,確實是為了確保採購産品的質量。這可能不合法,但卻合情合理。”湖南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處處長黃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海韻公司的投訴因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來,因此不予認定。

  記者隨後在採訪湖南省省直機關事務局時獲悉,9月19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9月29日,法院下發了一審判決書。

  “為保證産品質量,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産品單價的上下限,法律法規無禁止性規定,並無不妥。”標號為(2011)天行初字第16號的行政判決書認為,海韻公司沒有在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超出了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期限,湖南省財政廳對投訴事項不予認定並無不妥,故此法院駁回了海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何遏制“買高不買低”怪象

  “選擇狀告三廳局或許是在以卵擊石,但如果能讓湖南省文化産品的採購回歸透明與公平、公正,如果能更為具體地推動法治湖南建設,哪怕是粉身碎骨,我也在所不惜。”對於一審判決的結果,陳榮表示並不意外,他還要上訴,因為設置産品單價下限的合法性問題,最終還是需要有一個説法的。

  “政府採購實際上是對公共資金的使用,在具體操作中,應遵循政府採購法體現的對公共資金有效、合理使用的原則,‘只買貴的,不選對的’顯然違背了這一原則。”湘潭大學碩士生導師、湖南律師陳平凡認為,預算法第三十條規定,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而且,預算法對預算結余也作出了規定,如今一些單位抱著“必須用完預算”的心態,容易導致對稅款的不合理使用。

  陳平凡認為,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對公共資金的管理與監督相對薄弱,一些單位操作執行環節不規範;二是違反法紀、貪污腐敗的現象存在。為此,陳平凡建議檢察機關應加強對政府採購行為中貪污腐敗現象的監督檢察。

  “政府採購本質上是一種公權行為,其應該遵循的法律原則是法無規定不可為,而不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在預算單價早已確定的情況下,在採購中設定産品單價的下限,確實容易出現‘不買對的,只買貴的’等讓人不解和氣憤的情況。”湖南律師鄒治華認為,由於目前缺乏相對科學、合理、審慎的預算編制制度,不少地方政府的預算編制大多是粗放式的,預算出來的數字水分很高,人為操作的空間較大,各級人大代表很難在短期內形成真正有效的監督。而且,在現有的預算執行體制下,一些政府部門為了預算的資金不被回收,更為了第二年的預算不會被縮減,勢必會最大限度、最為積極地去花掉國家已經預算撥發的資金,從而使得如今各地政府採購價格居高不下、各種天價採購層出不窮的怪象。

  “要想有效減少乃至根本避免這種怪象,固然需要各級政府在執行採購時自身遵循基本的政治道德和行政倫理,需要更多公民的舉報和監督,但最為關鍵和根本的,其實還是在於完善現有的制度程序,儘快堵住制度上的漏洞。”鄒治華認為,有關方面確實需要理順預算法和政府採購法等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形成法律上的合力,而不是拆力。

熱詞:

  • 預算編制
  • 湖南
  •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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