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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規範秩序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8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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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壯大礦業經濟,對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基礎性和戰略性意義。近年來,礦産資源開發中的腐敗案件呈現易發多發態勢,既破壞了礦産資源的開發秩序、阻礙了礦業經濟的健康發展,又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採取有效措施規範礦業秩序,防止礦産資源開發中的腐敗現象,是推動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的迫切要求。

  完善礦業法律法規。加強礦業治理、規範礦業秩序,法治是根本。這就需要在加快相關立法的同時,修訂完善已有的礦業法律法規。現有的《礦産資源法》在礦産資源有償使用、探礦權和採礦權有償取得以及依法轉讓等方面取得許多重要突破,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並未從根本上改變行政主導的礦産資源配置方式和礦業權管理模式。加之對礦業權流轉以及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導致礦業權有償出讓程序和稅費徵收不規範、執法主觀隨意性大,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可以説,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礦産資源法》的一些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無法滿足現代礦業經濟發展的需要,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修訂完善《礦産資源法》,應按照物權的基本原理明確礦産資源的國有屬性,規範礦業權的設立,創新礦業利益分配機制,理順中央和地方、集體組織與農民個人的利益分配關係,實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均衡。在修訂過程中,尤其要注重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和可執行性,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明確共識,減少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障礙。同時,應及時修訂與之相關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是對權力最好的監督。在礦産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相關信息及時全面公開能夠保證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有效消除礦業領域的暗箱操作。二是建立礦業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完善礦業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饋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三是改革探礦權、採礦權審批制度,建立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省部協調聯動機制,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審批行為。四是推進礦産交易制度改革,明確礦業權的取得必須通過公開透明競爭的方式,落實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將礦産資源管理納入規範化軌道。五是加快礦業權出讓市場化進程,消除礦業權有償出讓和無償出讓的雙軌制因素,把能夠由市場解決的問題交給市場,割斷行政權力與微觀經濟活動的利益聯絡。六是深化礦産資源稅費改革,完善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

  嚴格規範領導幹部行為。從目前礦業領域查處的一些違法違紀案件來看,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礦業行政部門違法審批礦業權,部分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參與辦礦,造成國家治理礦業的政策難以有效執行。打擊礦業領域的腐敗行為,必須嚴格規範領導幹部的行為。這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建立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礦業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真正形成用制度規範領導幹部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二是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礦業領域腐敗問題的發生,既有制度不完善、機制不健全的原因,也有已有制度執行不力、對領導幹部監督不到位的原因。應通過加強制度執行力度,嚴禁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是嚴厲查處違法違紀案件。這是懲治腐敗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尤其要認識到,礦業領域的腐敗方式越來越隱蔽,查處難度越來越大。這就要求我們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重點查處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礦業權審批、出讓的大案要案。

  (作者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

熱詞:

  • 礦業權
  • 礦業經濟
  • 礦産資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