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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公路段工程處原副處長涉貪受審 獲刑12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7日 16: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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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蘭州公路總段工程處副處長齊宏偉,因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增工程量的手段倒出工程款182萬元,其中個人分得82萬元,就此落馬。11月5日上午,蘭州中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齊宏偉有期徒刑12年。宣判後,齊宏偉並未當庭表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底,時任嘉安公路工程處項目經理李某,授意齊宏偉指使工程隊負責人張某以加大工程人工費、機械費的名義,倒出工程款以中飽私囊。齊宏偉接受命令,成功倒出現金90萬元後從中分得30萬元。2009年底,他又採用相同方式倒出項目資金60萬元,分得20萬元。

  2009年7月,時任蘭州公路總段工程處副處長鄭某(另案處理)從其負責的平涼—定西公路工程中成功套現23萬元後,以“辛苦費”的名義分給齊宏偉2萬元,齊宏偉欣然接受。

  齊宏偉在擔任機場高速路維修養護工程JC4項目經理期間,故技重施,指使工程隊負責人張某加大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倒出現金30萬元。

  法院認為:2005年——2010年,齊宏偉在甘肅省蘭州公路總段工作期間,利用擔任嘉安公路項目技術負責人、平定公路項目副經理以及機場高速維修養護工程JC4項目經理等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他人在公路建設、維護等項目中採取加大工程量和虛列支出等手手段套取工程款182萬元,其中個人分得82萬元。

  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齊宏偉套取公款並侵吞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且數額巨大,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鋻於被告人齊宏偉將贓款全部退回,並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輕判,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齊宏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扣押在案贓款82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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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項目
  • 獲刑
  •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