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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二宗菲傭申居權案勝訴 外傭申居權案飆升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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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特區政府在外傭官司案中敗訴,全港將有逾12萬名居港滿7年的外傭合資格申請居港權。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人民網11月4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關乎全港逾12萬外傭能否享有居港權的司法復核案,特區高等法院昨日就第2宗案件頒布判辭,裁定案中一對居港約20年的菲律賓籍夫婦,夫勝妻敗。

  法官指出,案中妻子因曾經在2006年至2007年期間逾期居留11個月,違反逗留條件,也曾連續離港17個月,未符持續通常居港7年的資格,故裁定其司法復核敗訴。其丈夫申請前未曾離港,合資格申請居權,將跟首宗外傭爭取居港權案一樣,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擇日處理。由於原訟庭早前已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規定,意味入境處無權以行政措施阻礙該名菲籍男子取得居港權,成為外傭可申居權的先例,料將有更多外傭根據是案提出申請。

  原訟夫婦DomingoDaniel和DomingoIreneRaboy,分別於1985及1982年來港,女方于24年間曾替6名僱主工作,而男方則于2007年前,只服侍過2名僱主,他現已轉職司機。

  2人于1988年在港結婚,育有3名子女,其中2名較年長子女,現時分別19歲及15歲,在港讀書,已獲居港權,但年僅7歲幼子曾回鄉生活,未合資格申請。

  案中夫婦于2006年4月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被入境處拒絕,同年8月再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至2007年10月,律政司代表入境處跟申請人達成協定,只要他們終止上訴,便容許他們無條件暫留香港,處方並以當時開始計算,若2人符合各種資格,便能于7年後,即2014年申請成為永久居民。但他們認為早已合乎申請資格,遂于2008年3月再次申請,仍被拒絕。

  高院法官林文瀚于判辭中指出,接納原訟一方的陳辭,認為當時入境處向2人提供的協議文件中,並沒有表明將2人在香港“通常居港”的日子,由同年11月14日重新計算,即使就算2名原訴人在文件上簽署,但當時代表他們的律師,並沒有就這方面的情況向2人解釋,所以裁定2名原訴人跟入境處達成的協議,只是以撤銷上訴申請為條件,以換取無條件居港的利益,並不代表2名原訴人同意他們的“通常居港”須重新計算。同時,法庭也不能確定人事登記審裁處,在處理個案時,是否了解有關雙方協議的性質。

  至於原訟人妻子在獲得無條件留港權利前,曾違反逗留條件至少11個月,雖然她並非非法入境,但林官在考慮她的個案時,認為應著重她逗留在香港的性質,根據入境處批准她暫時居港以等待上訴申請的信件,已指明她于2006年12月16日之後的逗留情況,均屬違反逗留條件,所以裁定原訟人妻子未能實時獲得居港權。

  特區保安局歡迎高等法院駁回外傭居權案的司法復核,正研究法庭的判決,並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考慮下一步行動。政府已對原訟庭就合憲性問題的判決,提出上訴,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並盡辦法讓有關法律觀點,儘快獲得最終厘清。

  外傭申居港權 上月飆147倍

  自從首宗外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復核案,被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後,外傭遞表申請居港權的個案大幅攀升。入境處最新數據顯示,上月共接獲148宗申請,較去年每月平均少於1宗飆升147倍。

  特區政府推算,一旦政府在外傭官司案中敗訴,全港有逾12萬名居港滿7年的外傭合資格申請居港權。儘管當局表明在上訴期間,入境處會暫停處理所有外傭居港權申請,直至法院有“終極”判決為止,但近日灣仔入境處總部經常有大批外傭出入索取表格申請居港權,每日一整個早上櫃位已有20至30名外傭到場索取表格。

  有外傭坦言,自己在香港已建立社交和生活圈子,既有熟悉的朋友也有工作:“現在既然可提出申請,為何還要等?”儘管成為港人後有可能因須收取最低工資而被目前的僱主解雇,但不少外傭認為,他們只要成為香港人,就不愁沒有工作機會。

  第三宗外傭居權押後判

  高等法院共接獲3宗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復核案,除了昨日頒布判辭的第2宗,首宗官司亦于兩個月前已審結,法庭裁定入境條例部分規定違反《基本法》,原訟人的居港權申請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審理;而第3宗案件,法庭早前決定押後宣判。

  首位入稟司法復核的外傭是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她于1986年由菲律賓來港打工,2008年向入境處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證被拒。代表Vallejos的資深大律師李誌喜認為,原訟人符合《基本法》“通常居港”要求,但入境條例對外傭居港權作出限制,實屬違憲。高等法院于9月30日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原訟人的居權申請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審理。

  第3宗外傭爭取居港權官司于上月26日審理,原訟人是一對菲籍母子Josephanie B Gutierrez及Joseph James Gutierrez,母親于1991年來港當家傭,1996年在港誕下兒子,母子二人分別於2006年及2008年申請為永久居民被拒。研訊期間,代表他們的李誌喜認為,申請人在港已建立人脈關係,入境處卻忽略這方面的考慮。港府代表律師彭力克則反駁指,申請人從未作出“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實質行動,在港亦沒有居住物業,故拒絕他們申請。法庭當日決定押後宣判結果。

熱詞:

  • 香港
  • 第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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