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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規徵求意見:醫院推銷奶粉最高罰3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0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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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母乳代用品喜歡在標識、標簽上使用嬰幼兒圖片。(資料圖)晨報記者 王穎/攝

  晨報訊(記者 張璐)超市裏嬰兒奶粉打折促銷、醫院宣傳欄裏出現母乳代用品産品名稱……這些違規行為,今後可能面臨嚴重處罰。記者昨日在國務院法制辦獲悉,衛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2月4日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銷售者不得促銷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産品、禮品、樣品,以及産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産品宣傳資料等;不得以低於市場價向醫院銷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向醫院提供設備、資金和宣傳資料等,以及資助培訓、會議等。較之1995年發佈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此次徵求意見稿還進一步規定,生産者、銷售者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絡,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徵求意見稿還有一大亮點: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不得在本機構內,開展或者允許他人開展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不得將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産者和銷售者。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若違反該條規定,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1995年發佈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僅規定,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或其人員違規,將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另外,按照徵求意見稿,母乳代用品的標識、標簽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類似的表述。醫院及其人員不得向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宣傳、展示、推銷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銷産品為目的的饋贈和各種形式的贊助。

  根據徵求意見稿,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

  ■馬上就訪

  仍有醫院推銷奶粉

  市民王先生上個月喜得貴子,昨日他告訴記者,他的孩子目前主要靠母乳喂養,但他家仍有一罐荷蘭奶粉,是生孩子時所在的醫院“賣”給他們的。“妻子入院之前,曾經在護士站交了500元押金。孩子出生後,護士推著産車過來,裏面放著個大禮包,除了奶粉,還有魚肝油和DHA。”王先生説,當時只想著母子平安就好,對醫生充滿了感謝。再加上護士沒説大禮包可要可不要,還説這些東西在外面買也不便宜,他就欣然接受了。後來,王先生反應過來,“醫院這麼做是不對的,交500元押金時,護士沒給我開任何票據。”出院時,王先生發現,奶粉等的價錢都算在押金500元中了。

  而在此之前,也有嬰兒母親向本報反映,一些品牌奶粉的超市促銷員,會以“多買減價”等方式促銷奶粉。

  晨報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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